信仰与工作
法院關於工作場所「偏好代詞」的裁決
2024-03-13
—— Richard Osborne III

在美國,自認爲是跨性別/變性人的數量正在急劇增加,而這些人士也會要求他人在工作場所對他們個人使用「偏好代詞」("preferred pronouns")這類要求也在增加。歸根結底,即便是良善的宗教信仰者之間也會就愛鄰舍意味著使用還是反對他們的所謂「偏好代詞」存在分歧。但是,如果你的僱主要求你就某位同仁使用他要求的「偏好代詞」,而你處於自己的良心又無法順服,你的僱主能爲這個解僱你嗎?

和許多法律問題一樣,答案是「視情況而定」。但最近的法院判決已經開始提供更明確具體的答案。這些答案看起來對有信仰之人越來越有利。舉兩個最近的例子。

梅里韋瑟訴哈託普案(Meriwether v. Hartop)

在梅里韋瑟訴哈託普案中,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不能要求一名基督徒哲學教授使用學生要求他使用的人稱代詞。

尼古拉斯·梅里韋瑟(Nicholas Meriwether)教授在肖尼州立大學(Shawnee State University,俄亥俄州的一所小型公立大學)任教 25 年,校方認爲這位教授舉止良好,「一塵不染」。由於他對自己的信仰非常認真,所以梅里韋瑟拒絕使用學生要求的「偏好代詞」。然而,學校剛剛通過了一項相關政策,讓他無法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而行。於是,梅里韋瑟將該政策告上法庭,聲稱它侵犯了本人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言論和信仰自由權利。

第六巡迴法院判決梅里韋瑟勝訴。根據言論自由條款(Free Exercise clause),大學必須對個人真誠持有的宗教信仰給予「中立和尊重的考慮」,但顯然校方並沒有這樣做。法庭如此認定的理由有二:首先,在回應梅里韋瑟的宗教寬容請求時,「校方嘲笑了他,並將他真誠的宗教信念等同於種族主義。」其次,校方偏離了正常的調查和紀律程序,這進一步表明梅里韋瑟的宗教信仰沒有得到尊重。

梅里韋瑟的言論自由案件獲得了勝訴,因爲「在學術環境中,教授的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因此,大學不能強迫他確認他不同意的信仰。

克盧格訴布朗斯堡社區學校公司案(Kluge v. Brownsburg Community School Corporation

在克盧格訴布朗斯堡社區學校公司案中,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起初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在該案中,法院裁定當地一所高中可以強迫一名基督徒教師使用變性學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詞。

與梅里韋瑟案的情況類似,布朗斯堡高中也通過了一項政策,要求所有教師在稱呼變性學生時使用該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詞。但身爲基督教音樂和管絃樂隊教師的克盧格反對使用對方要求的代詞,並解釋說這違反了他對個人宗教信仰的持守。

克盧格向學校提出了宗教寬容請求。具體來說,他要求允許他用姓氏稱呼所有學生。起初,學校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的妥協。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訴的增多,學校改變了做法。學校不再允許克盧格使用學生的姓氏作爲稱呼,相反,學校只給了他一個選擇:使用學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詞,否則就解僱他。

對此,克盧格根據《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章以宗教歧視和未提供便利爲由提起訴訟。根據該法,僱主必須照顧員工的宗教信仰,除非這樣做會造成「不必要的困難」("undue hardship")。當時,法院對「不必要困難」的解釋是,對僱主而言,給予宗教寬容意味著做任何事情都會帶來超出最低限度的成本。

考慮到這一定義,第七巡迴法院裁定學校遷就克盧格的宗教信仰會帶來額外困難。法院認爲,克盧格的「只使用姓氏的做法與學校肯定和尊重所有學生的理念相衝突」,而他所要求的宗教寬容破壞了這一目標,因爲它「導致學生感到不被尊重、成爲攻擊目標和非人化」。因此,法院認爲,學校不必遷就克盧格的宗教信仰。

更多後續

然而,這並不是故事的結尾。在第七巡迴法院做出不利判決後不久,最高法院在葛洛夫訴德喬伊案Groff v. DeJoy)一案中澄清了「不必要的困難」一詞的含義。僱主不能再因爲僱員的宗教信仰給僱主帶來的成本極低而拒絕爲其提供便利。取而代之的是,根據葛洛夫案,僱主現在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服法庭「遷就員工的宗教信仰會導致成本大幅增加」。

由於這一標準的提高,第七巡迴法院撤銷了之前的判決,現在克盧格案正在按照這一更嚴格的定義重新審理。

底線是這樣的: 儘管仍有許多不確定性,但聯邦法律要求僱主照顧員工的宗教信仰——包括他們不使用偏好代詞的信仰——除非這樣做會給僱主帶來大量增加的成本。因此,如果僱主試圖強迫像梅里韋瑟和克盧格這樣的人使用首選代詞,他們通常可以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和《民權法案》第七章爲自己申訴。

令人鼓舞的跡象

其他積極的跡象也是存在的。首先,公眾輿論的趨勢似乎正在發生變化。

在由我所在的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會(Becket Fund for Religious Liberty)發佈的年度調查報告《2023 年宗教自由指數》2023 Religious Freedom Index)中,美國人對宗教多元化表示了極大的支持。超過 80% 的美國人(包括宗教信徒和無宗教信仰者)都支持自由實踐宗教信仰的權利——即使這些信仰與公認的大多數人的做法相悖。具體到「偏好代詞」,58% 的美國人同意學校不應該強迫員工使用首選代詞,而 2021 年這一比例爲46%。

其他方面的例子也令人鼓舞。例如,當愛荷華州的一所學校通過一項政策,要求學生使用其他學生喜歡的代詞時,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在「家長捍衛教育訴林瑪社區學區」案(Parents Defending Education v. LinnMar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中根據第一修正案否決了這一政策。奧巴馬和拜登政府制定了一項名爲「變性人授權」(Transgender Mandate)的政策,強迫有宗教信仰的醫生和醫院實施變性手術,但兩個聯邦上訴法院阻止了這項授權的生效,並解釋說政府不能強迫醫生違背他們的宗教信念行事。

20 世紀 40 年代,西弗吉尼亞州公立學校開除了幾名耶和華見證人父母的孩子,因爲他們拒絕向美國國旗敬禮。在一份保護他們言論自由的著名意見書中,副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Jackson)寫道:「憲法的根本精神如星空中永不動搖的恆星,這精神就是沒有任何官員——無論職位高低——有權在政治、國家主義、宗教或其他有關意見的事項上,有權指定什麼是正統的看法,或強迫公民以言辭或行爲認同自己的見解。」幸運的是,初步結果表明,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偏好代詞」。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Early Court Rulings on Preferred Pronouns in the Workplace.

Richard Osborne III(理查德·奧斯邦三世)本科畢業於福音大學(Evangel University),後於維真大學(Regent University)獲得法律學位,他目前在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會擔任憲法學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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