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克薩斯州最高法院法官吉米·布萊克洛克(Jimmy Blacklock)曾說:「大多數影響深遠的法律都源於某種道德願景,體現了立法者的道德判斷。」他進一步指出:「歸根結底,法律與道德判斷是密不可分的。」
布萊克洛克於 2024 年 6 月在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中發表了這番言論。該案最終維持了州政府禁止對性別焦慮兒童實施某些醫療措施的決定。作爲奧斯汀一家福音派教會的成員,布萊克洛克解釋說,這個案件的核心爭議實際上是道德問題,而非單純的法律或事實爭議。他認爲,這一案件本質上是「對人性的不同理解」之間的衝突,是「一場涉及哲學、道德乃至宗教層面的分歧」。他的觀點揭示了當今社會最具爭議性且常被誤解的問題之一:基於宗教的道德觀在民法制定中應當扮演怎樣的角色。
澳大利亞法學教授本傑明·B.桑德斯(Benjamin B.Saunders)在其新作《民法危機:聖經關於法律的教導及其當今意義》(The Crisis of Civil Law: What the Bible Teaches About Law and What It Means Today)中,試圖「重新審視基督教傳統對法律的歷史理解」。他希望藉此幫助基督徒深入思考民法及其所反映的道德判斷(3 頁)。對於那些未曾深入思考過聖經與民法關係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無疑是一個清晰明了的入門指南。同時,它也爲理解近來備受關注的「基督教國族主義」討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桑德斯在書中指出,「基督教法律觀的核心原則是:人類應當遵循神賜予的道德法則。」他進一步解釋道,這種道德法則「包含了人作爲神形像承載者而應當遵守的永恆且普遍適用的義務,是爲人處世的根本準則」(9-10 頁)。這種道德法則雖然集中體現在十誡之中,但人即使不通過聖經,也能知道些許。與此同時,桑德斯也指出,在民法如何體現這些道德法則方面,仍有發揮創造性和智慧的空間(11 頁)
《民法危機:聖經關於法律的教導及其當今意義》
本傑明·B.桑德斯(Benjamin B.Saunders)
從古至今,如何在現實社會中踐行信仰一直是基督徒面臨的一大挑戰。當代教會在諸如槍支管制、墮胎以及如何面對不公正法律等問題上,往往難以達成共識。
法學學者本傑明·B.桑德斯的新作《民法危機》巧妙地結合聖經教導和基督教傳統,爲我們思考當代法律問題和政府職能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他認爲,我們可以通過審慎地將聖經中的道德律法和自然法則中的普世準則應用於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從而獲得更清晰的道德指引。
萊克斯漢姆出版社(Lexham Press)220 頁。
民法爭議的核心在於我們如何理解上帝的普世道德律法。許多基督徒,尤其是改革宗基督徒,認爲十誡概括了神的道德律法。即便沒有接觸過十誡——甚至在十誡頒佈之前——人類也能夠領會、也確實了解道德律法的精髓。例如,該隱殺害弟弟亞伯後,內心深知自己犯下了滔天大錯(創 4 章)。底拿的兄弟們認爲妹妹遭受強暴是不可饒恕的惡行,必須報復(創 34 章)。甚至小孩子也本能地明白不該打自己的兄弟姐妹。
羅馬天主教徒和許多新教徒將這種無需聖經就能領悟的道德原則稱爲「自然法」。雖然新教徒對自然法的看法存在一些分歧,但各派基督徒普遍認同,人類的良知和創造界的道德秩序是我們辨別是非的重要依據(23-24 頁)。就連著名哲學家康德也認爲,通過推理某些絕對準則——即人人都應無條件遵守的原則——就能理解道德律。儘管表述各異,這些觀點本質上都指向同一個結論:無論身處何時何地,無論文化背景如何,即便沒有接觸過聖經,人類也能憑直覺感知某些行爲的對錯。
十誡雖然概括了上帝的道德律,但正如桑德斯所闡述的,誡命的內涵遠不止於其字面意思(51 頁)。比如,十誡並未明確提及強姦或金融欺詐,但我們仍能從中推斷出這些行爲的不道德性。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對此有精闢的解讀:第六條誡命(禁止謀殺)不僅禁止殺人,還包括一切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第七條誡命(禁止通姦)禁止所有不貞潔的性行爲;第八條誡命(禁止偷盜)要求在經濟往來中誠實守信;第九條誡命(禁止作假見證)則要求在任何場合都要誠實。由此可見,強姦、金融欺詐等行爲雖未在十誡中明確列出,但顯然違背了上帝的道德律法。
將神的道德律法融入政府強制執行的民法中,這個問題遠比想像的複雜。桑德斯在書中指出:「基督教傳統認爲,民法必須以道德律法的普世原則爲基礎」(109 頁)。但他也敏銳地觀察到,「並非所有罪都該被定爲法律層面的犯罪」(97 頁)。這就要求我們運用智慧,將道德律法巧妙地轉化爲適應特定文化背景的民法(130-131 頁)。
即便是對道德律法本質和範圍看法一致的基督徒,在如何應用這些法則上也常有分歧。有人主張將整個道德律法都納入民法,而桑德斯則反對通過法律強制執行前四條誡命。他認爲「政府無權要求公民違背良知行事」(第 168 頁)。不過,這一觀點似乎有些偏激,也忽視了那些希望通過政府全面執行道德律法者的初衷。
支持通過民法執行全部十誡的人常常辯稱,這樣做只是規範行爲(如將褻瀆神定爲犯罪),而非強制信仰。他們的目的是遏制可能損害社會和諧的極端行爲。然而,我們也要認識到,良知並不是絕對標準。某些行爲如此惡劣,以至於政府有必要進行管制,儘管這樣做可能會侵犯某些人的真誠信仰。
反對通過法律強制執行前四條誡命的一個更有說服力的理由是:民選官員往往缺乏做出相關教義判斷的專業能力。即便在志同道合的信徒中維持教義統一都不容易,那麼想像一下,如果將這一責任交給由不同宗教信仰組成的政治團體,其難度會有多大。
即便是那些在覈心信仰、聖經無誤性和道德律法社會適用性上觀點一致的基督徒,在將道德律法轉化爲具體民法時,也常常會產生實質性分歧。桑德斯在書中舉了一個很好的例子:道德律法禁止殺害未出生的孩子。他認爲,「民事政府的根本職責是保護無辜者」,因此「基督教的立場」顯然是「政府應該將墮胎定爲犯罪,除非是爲了挽救他人性命。」(141 頁)然而,即便在這個看似明確的問題上,忠心的基督徒之間仍可能存在分歧。比如,誰應該被視爲犯罪者?醫生還是孕婦?墮胎是否應該等同於謀殺?(142-143 頁)這些問題上的不同看法,恰恰體現了我們如何處理分歧的重要性。
更進一步說,即使基督徒在如何將道德律法轉化爲民法上達成一致,在具體的政治策略上仍可能存在分歧。我們要警惕的是,不要將某種偏好的政策方法,甚至僅僅是實現該政策的策略,等同於道德律法本身。這種混淆可能導致在實質上有共識的基督徒之間互相指責「背離聖經」,從而製造不必要的隔閡。作爲一個在刑事起訴墮胎問題上持有強烈觀點的人,我對此深有體會。
桑德斯的論點給了我們一個重要提醒:在這個不完美的世界裡,我們每個人都可能在具體應用和策略問題上判斷失誤。即使是那些與我們持相同道德立場的弟兄姐妹,也可能在某些問題上看法有誤。正如聖經所說,「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林前 13:12)。因此,在處理具體應用和策略問題時,我們應該以愛心互相理解,而非彼此猜疑。在最後的審判日,在那位唯一公正的審判者面前,我們都需要神極大的憐憫,來饒恕我們的過犯。《民法危機》這本書正是幫助我們在這個紛繁複雜的時代,既能忠於信仰,又能以恩慈之心對待持不同意見的信徒。
譯:變奏曲;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ink We Can』t Legislate Morality? Think 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