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姊妹寫信說,她對一位基督徒弟兄情感上有了好感,但並不覺得自己的身體也受他吸引。她問道:在這種情況下,她還應當考慮與這位弟兄結婚嗎?性吸引是否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這是一個棘手的兩難問題。一方面,不,性吸引本身「不屬於婚姻的本質。」但性關係屬於其本質。「婚姻的本質,是一男一女之間立定並遵守盟約,彼此承諾成爲對方終身的丈夫和妻子,直到生命盡頭。這是婚姻的核心:確立與持守盟約——成爲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而可以肯定的是,這份盟約也包含了在性關係上奉獻自己給對方的承諾」(林前 7:3)。
聖經確實規定了夫妻的性關係,但並沒有命令必須享受性愉悅。這一點有兩個理由可以支持:
第一,「縱觀大多數歷史時期和文化背景,婚姻通常是由父母安排的。當時夫妻並不是靠著誰能激起他們的性衝動來作選擇。」這就意味著,「歷史上大多數婚姻的開始,都不是基於在性上受到彼此的吸引。即便後來發展出吸引,那也是之後的事——若真的發展得出來的話。而那些婚姻都是真實的、具有婚姻本質的婚姻。」
第二,終身的婚姻中會經歷性愉悅的高潮期與低谷期。這可能是因爲生活壓力大的季節、照顧年幼孩子的需要、年老體衰、夫妻衝突,或子女悖逆等因素。「如果我們說性吸引是婚姻的本質,那當人步入老年、身體上的吸引力衰退時,婚姻也就逐漸終結了。但事實上,婚姻的榮耀可能會隨著年齡增長、性愉悅減弱而愈發加增。」
因此,性吸引並非婚姻的本質。這是「回答中比較容易的一部分」。但它對婚姻重要嗎?
男性傾向於可以在幾乎沒有情感連結的情況下,被女性的身體吸引——某種「近乎動物本能」的衝動。因此,丈夫必須有意識地體驗到性是一種「人與人、眼對眼、心貼心,而不僅僅是身體對身體」的深層情感交流。但女性通常更具整體性和一致性,她們的情感與身體愉悅往往更緊密相連。
所以,對於這種情景下的那位潛在新娘,「你能否想像,在丈夫希望身體親密時,你甘心把這種情感親密轉化爲身體的親密,使它也成爲情感親密的延伸嗎?」如果她把性愛視爲痛苦或不愉快的,「這可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需要在進入婚姻前謹慎考慮。
結論是:「性愉悅並非是婚姻必不可少的,但如果從一開始就完全沒有渴望,可能暗示著更深層的性排斥或對男性需求的抵觸感。我建議,在邁向婚姻前,要先努力嘗試改變這一狀況。」[1]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3–5 清楚吩咐夫妻彼此當盡「房事之分」。然而,「長時間的中斷並不會讓婚姻失效,比如丈夫或妻子被囚禁在監獄十年、二十年;或水手出海捕鯨兩年……」即便沒有這些歡愉,真正且幸福的婚姻仍然存在。當然,「我絕不是在鼓勵一種沒有愉悅的性關係。我認爲那是一種令人遺憾、有些人卻可能必須面對的痛苦現實。婚姻中失去性愉悅並不是理想狀態,也絕非目標。」
那麼,既然性愉悅並非必需,聖經爲何仍歌頌它?《雅歌》是一首「極其感官」的詩歌,是對「神在婚姻中賜予性愉悅的奢華讚頌。」派博牧師說:「我很感恩《雅歌》在聖經裡。」這首詩歌是對性的讚美,因爲「它補全了畫面——讓我們得以窺見認識基督直到永遠,所帶來的喜樂是何等強烈。」這樣的喜悅「不是婚姻的本質」,但在婚姻中卻「是令人驚歎地重要和奇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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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編自發表於 2014 年 11 月 18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475 問:「Is Sexual Attraction Essential for Marriage?」
[2] 改編自發表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516 問:「Is Sexual Pleasure Essential for Marriage?」
譯:CP/SG;校:JFX。原文刊載於《派博牧師答疑》(Ask Pastor John)一書英文版 170-171 頁:「Is sexual attraction or sexual pleasure essential for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