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与家庭
貪戀就是拜偶像
2026-01-29
—— John Piper , Tony Reinke

第一條誡命禁止拜偶像:「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3)。第十條誡命禁止貪戀:「不可貪戀」(出 20:17)。而保羅將這兩條誡命合併起來教導基督徒:「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 3:5)。

貪戀就是拜偶像。它不僅關乎金錢,也涉及我們生命中一切錯亂的慾望——那些貶損神榮耀與價值的慾望。貪戀在希伯來語和希臘語中都是渴望的意思。貪戀是扭曲的渴望。它當然適用於金錢,但遠不止於此。「不要以一種表明你對神不滿足的方式去渴望任何事物。」

貪戀就是:當我們對神的渴慕減弱時,我們對其他事物的渴望就增強了。「這就是貪戀,是罪惡。並不關乎你渴望的是什麼」,即便是美善之物。「若那種渴望取代了你對神的滿足,那就是拜偶像。這是一種交換:我們用其他事物取代了神的榮耀、價值、美善和祂那全然令人滿足的尊榮。當這種交換在我們心中發生,我們對神的渴慕和在祂裡面的滿足感減弱,其他的慾望就會趁虛而入、日益增強。這一切都可稱爲貪戀。」[1]

保羅這節經文把舊約中那些石雕、飾物的偶像與今日世界的貪婪相連。拜偶像從來都不僅僅是外在形式,而是我們內心對世界的貪戀(西 3:5)。[2] 使徒約翰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拜偶像就是愛世界(約壹 2:15–16,5:21)。從古代異教的迷信,到今天的企業貪腐,偶像從未改變過它的本質——那就是:任何取代「專心仰賴獨一真神」之物。

它可能是宗教雕像、飾物,也可能是人的稱讚、權力、事業、性、效率或財富。無論外在形式如何,偶像本質始終如一:當人心背離神,轉而尋求替代者來滿足其對「至高祝福、最大幫助、最高引導和終極滿足」的渴望時,那就是拜偶像。[3]

*****

[1] 改編自發表於 2016 年 6 月 2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872 問:「Are the First and Last Commandments the Same?」

[2] 改編自發表於 2014 年 8 月 19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410 問:「What Is Idolatry?」

[3] 改編自發表於 2022 年 1 月 3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1726 問:「What Is an Idol?」


譯:CP/SG;校:JFX。原文刊載於《派博牧師答疑》(Ask Pastor John)一書英文版 112-113 頁:「Coveting is idolatry.」

John Piper(約翰·派博)是「渴慕神」網站(DesiringGod.org)的創始人及導師,伯利恆學院和神學院(Bethlehem College & Seminary)校長。他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伯利恆浸信會(Bethlehem Baptist Church)擔任牧師三十三年,著有五十多部書籍,包括《渴慕神 : 論禁食禱告》、《十點十分的盛宴》、《思想的境界:讓頭腦被靈性的激情點燃》等。
Tony Reinke(託尼·瑞科)是渴慕神的資深撰稿人,著作有《手機改變你的12種方式》(暫譯,2017年出版),《約翰·牛頓論基督徒生活》(暫譯,2015年出版)和《點燃!基督徒讀書指南》(暫譯,2011年出版)的作者。他是「Ask Pastor John」播客的主持,與妻子和三個孩子住在明尼阿波利斯-聖保羅都會區。
標籤
拜偶像
貪戀
渴慕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