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
信經和信仰告白的價值及作用
2023-01-22
—— Carl Trueman

定義

信經和信仰告白作爲歷史性文獻非常重要,教會制定並採用了它們,以此作爲教會神學理念的權威表達。

摘要

對基督教信仰做出概要性陳述起源於新約的規範和原則。早期教會中關於信仰內容的普遍共識在四世紀時正式成文,並爲教會所採用且賦予其普遍的權威性,其中尤以《尼西亞信經》(325/381 年)及大公會議對它作出的闡釋爲典型。在宗教改革時期,天主教和新教都通過早期教會的信經傳統及更爲詳盡和全面的信仰告白和教義來定義自己。雖然近幾個世紀所撰寫的教義比較少,許多當代的新教教會要麼不再嚴格遵循所屬宗派的信仰告白,要麼採用自己所撰寫的、簡要的信仰告白,但信經和教義的豐富遺產仍爲當代教會的健康和福祉提供了許多至關重要的價值。


源於聖經

聖經中的多處經文顯示一個廣爲認同的、言辭清晰的告白是聖經中上帝子民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舊約中的示瑪(Shema,申 6:4)以上帝本身的身份爲基礎,從兩個意義上宣告了上帝子民的身份:在教義上,它對真理作出陳述;在禮儀上,它公開宣示了信仰的內容。新約中保羅提到了有些話是真實的、值得教會全盤接受,而且他也確實使用了一些具有信經性質的陳述(例如,提前 1:15,3:16;腓 2:5-11)——這都證明新約延續了這個模式。保羅強調要忠於使徒的教導也反映出這一點(提前 1:13)。

信仰的準則

公元二世紀的神學家愛任紐(Irenaeus)和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們的著作中都提到了的信仰「標準」或「正典」。這是一個基督教教義的基要總結,從神的合一性和獨一性到末日的審判。它以不同的語言形式出現,這表明它並非一套正式的信經,不是一套成型的規範性語言的陳述,而是一套得到普遍認可的概念。

早期教會信經

早期教會一套最重要的信經是最初在 325 年尼西亞大公會議(Council of Niceae)上制定、後在 381 年君士坦丁堡第一次大公會議(First Council of Constantinople)得到修訂和擴充的信經。尼西亞大公會議召開的最初起因是需要處理一位長老阿里烏斯(Arius)所持的教義,阿里烏斯認爲上帝的合一性和無痛感性(impassibility)意味著需要將聖子理解爲在某種程度上次於上帝。雖然阿里烏斯在尼西亞公會上受到了譴責,但聖父和聖子的關係問題(以及從 360 年代開始,聖靈的關係)一直困擾著教會,直到 381 年終於有了一致意見,爲表達上帝的合一性(「一體」)和三個位格(「三個本體,或子體」)制定了一套精細的詞彙概念。自 325 年至 381 年,大公會議的概念也出現了,即教會領袖們聚集在一起做出對所有教會都具有約束力的決定,這凸顯了信經問題和教會問題在神學和歷史上的密切聯繫。

尼西亞信經解決了三位一體的問題,這爲後來的基督論辯論奠定了基礎。一旦建立了規範性的概念來討論上帝之所是和其自身本質,上帝與基督之間的關係問題就變得迫在眉睫。隨後又召開了一系列公會,人們認爲其中的一些最重要的公會具有普世性和大公性的地位。

  • 以弗所第一次大公會議(Ephesus I,431 年)譴責了涅斯多留主義(Nestorianism)。
  • 迦克頓大公會議(Chalcedon,451 年)譴責了歐迪奇主義(Eutychianism),並確立了基督論中的一體/二性(one person/two natures )的說法,將其作爲基督論的準則。
  • 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大議(Constantinople II,553 年),擴大了對涅斯多留主義的譴責範圍,並採納了「神在肉身受苦」(Theopaschite)的表達方式。
  •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議(Constantinople III,680-81 年)譴責了單力論(Monoenergism)和一志論(Monothelitism)。
  • 第二次尼西亞公會(Nicaea II,787 年)恢復了此前曾禁止的敬奉聖像。

這上面的六場大公會議,每一場都謹慎地使所作之其告白與第一次尼西亞大公會議保持一致。

除了正式的《尼西亞信經》以及在後來的大公會議中所確立的對它在基督論上的應用之外,還有兩套信經也是教父們產物:《使徒信經》(Apostles』)和《亞他那修信經》(Athanasian)。雖然這兩套信經都不具有正式的大公性地位,但它們都具有禮儀和神學上的影響力。

《使徒信經》雖然名字如此,但它並非由使徒所寫,而是出現在四世紀末期。《亞他那修信經》不可能是亞他那修所寫的,因爲它是拉丁文的信經而不是希臘文的信經,更重要的是,它涉及五世紀時的基督論問題,而這些問題是在 381 年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之後才出現的。它更有可能是神學家列仁的萬桑(Vincent of Lerins)所寫。不過,儘管這兩部信經的出處不明,但它們(尤其是《使徒信經》)都得到了基督教各分支的廣泛接受並運用在儀式中。

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

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是信仰告白的光輝時代——相比早期教會論述面狹窄的信經而言,這個時期的文件對基督教信仰的闡述要全面得多,而且也涵蓋了一些與信仰實質無關的問題(例如,民事官員在教會事務中的作用)。隨著基督教分裂爲羅馬天主教和新教,新教又分裂爲改革宗、路德宗、聖公會和其它眾多宗派,在政治上和教會論上都需要這類覆蓋面寬泛的信經:在政治上,新興國家在用神學術語界定自己並與其它國家做出區分;在教會論上,不同教會在用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界定自己。新教的宗派對立化早在宗教改革初期就有所體現,例如在《奧格斯堡信仰告白》(Augsburg Confession,1530 年)中就有所體現,但 15 世紀 60 年代的天特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進一步加劇了新教的宗派對立化,它不僅助長了羅馬天主教的復甦還制定了更多教規和法令,在諸如稱義和聖禮等問題上將教會限定於明確的立場上。

路德宗教會用《協同書》(Book of Concord,1580 年)中所收集的文件從認信的角度定義了自己。歐洲大陸的改革宗教會通過三項聯合信條(Three Forms of Unity)來定義自己:《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1561 年)、《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1563 年)和《多特信經》(Canons of Dordt,1619 年)——這三份文件都在多特會議(Synod of Dordrecht,1618-19 年)上被正式採納爲改革宗教會的附屬準則。英國聖公會以《三十九條》(Thirty-Nine Articles,原爲《四十二條》,1552/1571 年)爲標準,並與《公禱書》和兩本《講道集二書》(Books of Homilies)一同使用。長老會則根據威斯敏斯特大會(Westminster Assembly)制定的文件來定義自己:《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以及《大要理問答》和《小要理問答》,儘管後兩份文件最初並非正式的信仰告白文件)。對獨立教會(公理會、浸信會)的概括難免較爲困難,但重要的教義性文件包括《公理會信仰聲明》(Savoy Declaration,1658 年,又譯《薩伏伊信條》)和《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1677/1689 年,浸信會)。此外,其它新教團體也起草了信仰告白的文件,如《士萊泰姆信仰告白》(Schleitheim Confession,1527 年,瑞士重洗派)和《拉庫夫要理問答》(Racovian Catechism,1605 年,蘇西尼派)。

雖然新教信仰告白是各教會信仰的權威性陳述,但這些文件從屬於聖經,因此可以爲聖經所修正。用專業的表達方式來說就是,聖經是「準則中的準則」,而信仰告白是「受準則規範的準則」。

現代

對信經和信仰告白的研究在現代是複雜的。雖然東正教仍然堅持認爲只有前七次大公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才具有權威性,但天主教卻繼續發展和定義了許多具有權威性地位的教條,其中最重要的是「聖母原胎無原罪」(1854 年)和教宗無誤論(1870 年)。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Second Vatican Council,1962-65 年)批准的文件和《天主教教理問答》(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1992 年)是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信仰告白文件。

新教由於其高度多樣化和分散的性質,難以用信經和教義來描述。宗教改革時期的原始文件仍然是許多宗派的標準,但對這些文件的認同度卻大相徑庭,有的非常嚴格地遵從,有的則以非常寬鬆地方式遵從。此外,大量獨立教會的存在意味著許多新教會眾都有自己獨特的信仰告白或(更常見的是)簡短的信仰告白,與歷史上的信經和信仰告白沒有必然的正式聯繫。這就不可能對這些文件的內容一概而論,而且在過去的幾個世紀中,幾乎沒有產生過超過地方性的教義文件,儘管政治上的迫切需要確實意味著《巴門宣言》(Barmen Declaration,1934 年)和《貝哈爾信仰告白》(Belhar Confession,1986 年)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這更多的是因爲它們所應對的政治局勢(分別是納粹主義和種族隔離),而不是它們在神學上所做貢獻的內在重要性。

信經和信仰告白在當代的作用

雖然新教基督徒——尤其是福音派基督徒常常會對信經和信仰告白產生本能的懷疑,因爲它們似乎顛覆了對唯獨聖經的承諾,但回顧歷史,更重要的是從上文引用的聖經見證中,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信經和信仰告白在任何一間教會中都應該發揮重要作用。以下五點只是信經和信仰告白給當今教會帶來的最重要的財富:

首先,信經和信仰告白見證了這樣一個事實:沒有一個基督徒只是簡單地相信聖經;所有人都相信聖經具有某種價值,然而聖經價值的基本要素可以在信仰告白中加以綜合。因此,聲稱一個人只相信聖經而不相信任何信經或信仰告白,這至少是種誤導。

其次,信經和信仰告白簡明扼要地概括了教會的信仰,無論是對教會成員還是對教會外的人來說都如此。因此,它們既可以作爲門訓的教導工具,也可以作爲傳福音的護教工具。

第三,信經和信仰告白使基督徒專注於在信仰上至關重要的問題(如三位一體和道成肉身),以及對有形教會的福祉和良好實踐來說至關重要的問題(如洗禮的方式和對象)。反過來,在它們沒有談及的問題上,它們也尊重基督徒的自由。因此,它們也爲限定教會權柄以及合理的教會紀律範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第四,信經和信仰告白見證了基督教的歷史性和普世性,在認信和禮儀上將當代教會與歷代教會,以及今天各個國家的教會聯繫在一起。

第五,信經和信仰告白爲教會禮儀和頌讚神提供了讚美和禱告的內容以及具體的頌詞。

進一步閱讀

  • Donald Fairbairn and Ryan M. Reeves, The Story of Creeds and Confessions (Baker)
  • J. N. D. Kelly, Early Church Creeds (Longman)
  • Jaroslav Pelikan, Credo (Yale)
  • Carl R. Trueman, The Creedal Imperative (Crossway)
  • Philip Schaff, 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 可點擊查閱。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Value and Role of Creeds and Confessions.

Carl Trueman(卡爾·楚曼)博士畢業於阿伯丁大學,目前在濱州樹林城大學任教,教授聖經與宗教研究,著有《歷史與誤謬——寫作歷史所面對的問題》、《路德談基督徒生活》、《信條的重要》等書,目前正與布魯斯·戈登共同編輯《加爾文與加爾文主義牛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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