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论
神的主權
2025-08-06
—— John M. Frame

定義

神的主權(sovereignty)也就是神作主(lordship),因爲神擁有對所有受造物的主權。神作主的要素是祂的掌權、祂有權柄和祂在聖約中同在。

摘要

神的主權是指祂是受造物的主;祂作主,行使自己的統治權。這統治體現在神作爲君王的權柄、祂掌管萬物、以及祂與立約子民以及與整個受造界同在。神的名 Yahweh(直譯爲「雅威」,和合本譯爲「耶和華」,以下沿用和合本的翻譯)表達了這種凌駕於人類君王——如法老(出 3:14)——之上的統治權。然而,由於神是三位一體的,祂的主權掌管並不是非人格化或機械式的,而是創造之主與救贖之王慈愛和恩典的看護。


主權(sovereignty)這個詞很少出現在近代聖經譯本中,但它體現了一個重要的聖經概念。掌權者是統治者、君王、領主,聖經經常稱神爲統管萬物的主。在英文聖經中,神最常用的專有名詞是耶和華(見出 3:14),這個名字經常翻譯爲「主」(Lord)。而「」作爲神的名,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名,在聖經中出現了七千多次。因此,討論神的主權就是討論神做主的地位,也就是討論神的神性,即祂之爲神的屬性。聖經中神的主權或神作主這個概念的要素是神的掌權權柄同在(見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21–115)頁)。

神的主權掌管

權柄意味祂所有的命令都應得到遵守。同在意味著在我們有經歷中都將遇到神的掌權和權柄,因此我們無法逃避祂的公義或祂的愛。當神學家談論「神的主權」時,他們通常首先想到的是神掌權。的確,聖經教導我們,神掌管萬物。祂對自然界和人類歷史都有一個永恆計劃(弗 1:9-11)。神在《出埃及記》第 3 章中向摩西顯現並揭示祂的名爲「耶和華」,這個名——「神是主宰」,向摩西啓示了神,而非法老,在掌管著埃及和以色列的一切事務:

我知道雖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們去。我必伸手在埃及中間施行我一切的奇事,攻擊那地,然後他才容你們去。( 出 3:19-20)

我要以你們爲我的百姓,我也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是救你們脫離埃及人之重擔的。我起誓應許給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們領進去,將那地賜給你們爲業。我是耶和華。(出 6:7-8)

請注意這個應許的最後四個字:因爲神是主,是至高無上的,因此祂一定會把以色列人從埃及拯救出來,把祂的子民帶入應許之地。沒有什麼能阻止耶和華實現祂的應許。

神的掌權總是有效的;沒有什麼能阻止祂實現自己的旨意(見詩 115:3,135:6;賽 14:24-27,43:13,55:11;但 4:34-35;啓 3:7)。祂的掌權還具有普世性,即涵蓋自然界和歷史上的所有事件。這包括自然界(詩 65:9-11,135:6-7)、人類歷史(徒 17:26)和個人生活(撒上 2:6-7;雅 4:13-16)。神甚至主宰著人的自由決定(箴 16:9),包括我們對他人的態度(但 1:9;拉 6:22)。更麻煩的是,神甚至會預定了人們的罪行(出 4:21;申 2:30;王上 22:23;羅 9:17-18)。但是,作爲至高無上的主,祂也命定了一些人將得到信心和救恩(弗 2:4-10)。因此,救贖自始至終都是神的工作,祂爲我們成就了超越我們夢想之事。我們應該始終牢記,神在基督裡的救贖恩典是祂作爲主在掌管受造界的一個部分。(有幾段經文總結了神主權掌管的有效性和普世性的教義:哀 3:7;羅 8:28,11:33;弗 1:11)。

神主權的權威

但神作主的主權不僅只是掌權。它還包含了祂的權柄:主命令什麼,祂的受造物就必須依令而行。在「十誡」,即在神按祂的主權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後,通過摩西傳命給他們的所立之約中,神一開始就表明了自己是主(出 20:1-2),並在此基礎上給出了祂的十條誡命。正因爲神是至高無上的主,所以我們必須順服祂(申 6:4-6;約 14:21;太 7:21-22;路 6:46)。因爲祂是主,所以祂的權威是絕對的。這意味著:(1) 我們不應在順服祂的命令上搖擺不定(羅 4:16-22);(2) 祂作主的權柄超越我們對所有其它事物的忠誠(太 10:34-38);(3) 祂對我們的權柄充滿了人生的所有領域,而不僅只在我們刻意稱爲宗教或神聖事物的領域(林前 10:31;西 3:17、24;林後 10:5)。

神至高無上的同在

定義神作爲主擁有至高無上主權的第三個屬性是祂與祂受造之物的盟約聯合,我通常簡稱爲「同在」。在聖經中,立約的主將人視爲自己的子民(出 6:7;林後 6:16)。祂經常在經文中宣告祂的這個心意(創 17:7;出 29:45;來 11:16;啓 21:3)。當神把我們當作祂的子民時,祂會爲我們打仗、祝福我們、愛我們,有時(作爲慈愛的父親)還會特別地懲治我們的罪(摩 3:2)。祂對這一切的總結是,祂我們同在。祂將自己的名加在我們身上(民 6:27),讓祂自己與我們同住,我們也與祂同住。在舊約中,祂在會幕和聖殿中實現了與以色列人的同在。在新約中,祂特別在耶穌裡與我們同住,「神與我們同在」,以馬內利(賽 7:14; 太 1:23)。祂「住在我們中間」(約 1:14)。祂升天後就派遣聖靈住在我們裡面,使我們成爲祂的聖殿(林前 3:16)。

但是,神的同在不僅只與祂所揀選的人同在。因爲神的整個受造界也與祂立約:祂是所有受造物的主。祂的同在無處不在,或者正如神學家所說,祂無所不在(詩 139;徒 17:28)。

因此,雖然聖經教導我們神掌管一切,但我們不應該把祂的主權看作是非人格化、機械式的命定論。神作主的主權是人格化的。作爲主,神不僅(有效地、普遍地)掌管著一切,而且還發出命令即生命之道,用恩典治理著祂造物的生活。作爲主,祂按照祂的主權給出了應許,要與屬祂之人「同在」。事實上,神的主權是一個宏大的概念,包括了神的屬性和祂所做的一切,甚至包括了祂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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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Sovereignty of God.

John M. Frame(約翰·M. 弗雷姆)是佛羅里達州奧蘭多改革神學院系統神學和哲學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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