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宣告,耶穌基督與神同等,等同於神,祂所行的是只有神才能做到的事。作爲聖子,祂有別於聖父,是與聖父和聖靈同等的存在。
新約用間接卻有力的方式表達了耶穌的神性。間接是因爲舊約中根深蒂固的一神論使得任何自稱擁有神性的宣告都是某種褻瀆,有力是因爲耶穌與神同等的許多證據自五旬節後開始就充盈在教會的思想、信仰和敬拜中。耶穌稱神爲父,並斷言祂與神同樣都是信心的對象。保羅認爲耶穌基督在地位和存在上與父神同等。整部新約視祂爲創造者、審判者和救主——祂做的是只有神才能做的事。祂是崇拜的對象,是早期基督徒所唱頌歌的主題,經常作爲禱告的對象。祂當被看爲與天父同爲一。
舊約中根深蒂固的一神論使得任何自稱擁有神性的宣告都是褻瀆。神多次警告以色列人,只有一位神,所有其它宗教崇拜都是拜偶像(如申 6:4;賽 44:6-8)。而猶太人被擄的經歷強化了這一點。
因此,耶穌多次稱神爲父並稱自己是神的兒子(the Son),這一說法史無前例且令人震驚。在舊約中,「神子」(Son of God)這個稱謂是用在彌賽亞身上的,偶爾也用於指以色列,但從未用在某一個人身上。[1] 耶穌把「父」作爲一種人格化的稱謂,而不是用作比喻或以此來描述神是什麼樣的。[2] 神作爲父的啓示不是指祂對所有受造物的普世父愛,而是指與神本體之間的關係。耶穌說聖殿是「我父的家」(路 2:49;約 2:16)。在耶穌受洗時,天父宣告祂是祂的兒子(太 3:17)。耶穌宣告祂是天父差來的(約 5:30、36,6:38-40,8:16-18、26、29),祂與天父一同使死人復活(約 5:24-29),共同審判世界(約 5:27)。所有人都會像尊崇天父一樣尊崇祂(約 5:23)。天父將祂的門徒賜給祂,並吸引他們歸向祂(約 6:37-65)。天父認識祂、愛祂,而祂也執行天父的囑託(約 10:15-18)。反過來,耶穌也向天父禱告(太 6:9,約 17:1-26)。「阿爸」是祂稱呼神的慣用語(太 16:17;可 13:32;路 22:29-30),這是祂所熟悉的閃族語,意爲父親。[3] 在客西馬尼園和十字架上,耶穌在絕境中(in extremis)呼求天父(太 26:39–42 等,路 23:34)。
耶穌談到祂在創世之前與天父共享榮耀,期待世界更新(約 17:5、22-24)並且完成天父交給祂的工作(第 4 節)。祂思想祂與天父的聯合及同住(第 20 節及以下各節)。在此之前,祂爲自己與天父同等且合一而辯護(約 10:30,14:6-11、20),這是不可分割的聯合,因此祂自己的話將成爲天父審判的標準(約 5:22-24,12:44-50)。祂告訴抹大拉的馬利亞祂將要升天回到父那裡(約 20:17,參見16:10、17、28,14:1-3)。
反過來,耶穌也說祂是比父小的(約 14:28),但這是指祂道成了肉身的狀態,在此狀態下,祂與人性結合,並將自己限制在人性侷限中。因此,祂所做的是祂看見父所做的(約 5:19)。父使死人復活,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約 5:21)。父在自己裡面有生命,子也在自己裡面有生命,並施行審判(約 5:26-29)。
祂對多馬說,認識祂就是認識父;祂對腓力說,「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約 14:6-9)。這背後的事實是,祂與父原爲一(約 10:30),祂與父同爲門徒相信的對象(約 14:1)。若不通過耶穌,就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在《約翰福音》14-16 章這整段經文中,耶穌在提到自己時,同時提到了天父和聖靈。祂提到了三者在彼此裡面。父會應耶穌自己的請求差遣聖靈(約 14:16ff、26,15:26)。門徒奉耶穌的名向天父禱告(約 15:16)。
在《馬太福音》中,耶穌宣稱祂與天父彼此知道並擁有主權(太 11:25-27)。麥金託什(H.R. Mackintosh)認爲這段經文是「新約中最重要的基督論」,因爲它提到了「聖父與聖子之間完全絕對的相關性」。[4] 聖子耶穌感謝天父將「這些事」(祂所做的和所教導的)藏起來,不讓聰明通達人知道,反而向嬰孩顯明。祂說,在啓示自己時天父擁有完全的權柄。然而,耶穌馬上又說,祂——聖子——也擁有這權柄。認識天父是聖子賜給祂所揀選之人的禮物。正如天父將有關聖子的「這些事」啓示給祂所喜悅的人一樣,聖子也將天父——以及天父託付給祂那「一切所有的」——啓示給祂所喜悅的人。此外,耶穌完全享有天父詳盡的知識。唯有父知道子,也唯有子知道父。耶穌完全分享父神的主權,祂的知識與父的知識一樣,是全面、相互的。另一方面,在《馬太福音》24 章 36 節等經文中,耶穌說祂不知道祂再次降臨(parousia)的時間而這只有父知道,這裡祂指的是祂道成肉身所甘願受的限制。
簡而言之,耶穌作爲聖子與天父截然不同,但又與天父合一。包衡(Bauckham)評論說:「耶穌並不是說祂和天父是同一個位格,而是說祂們共同是一位神。」[5] 這使祂有別於先知,保羅的著作也論述了祂如何有份於神的屬性。[6]
保羅在《羅馬書》1 章 3-4 節關於聖子的重要論述中,區分了神的兒子「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和祂「因從死裡復活而被聖靈指認爲是神的兒子」(作者的翻譯)。這兩個分句都是指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第 3a 節)。神兒子道成肉身,是大衛的後裔;祂被聖靈復活,進入一個全新的、改變了的狀態——大有能力的神兒子。作爲神兒子,祂在被釘十字架之前是軟弱的,「取了奴僕的形像」(腓 2:7)。現在祂復活了,被高舉到父神的右邊(徒 2:33-36;腓 2:9-11;弗 1:19-23;西 1:18;來 1:3-4),掌管整個宇宙(太 28:18),指揮萬有,直到祂的敵人都臣服在祂面前(林前 15:24-26),那時死亡將最終被消滅,祂將把國交還給父神(林前 15:24-28)。這裡有一處區別但也有一處等同。
面對猶太領袖指控祂褻瀆神時,耶穌堅持祂與神同等。祂因將自己和神當作同等的(約 5:16-47),後又因將自己當作神受到指控(約 10:25-39)。控告祂的人威脅要對祂處以褻瀆神的刑罰。在這兩起案件中,耶穌都以自己說的是真理爲由否認了指控,並援引猶太律法要求多名見證人來支持自己的申辯。在《約翰福音》14 章 1 節中,耶穌將自己和神一同作爲信心的對象——「你們信神,也當信我」。同樣地,約翰在《約翰福音》1 章 18 節開頭稱耶穌爲「神」,在《約翰福音》20 章 28 節結尾又讓多馬承認耶穌是「我的主!我的神!」這是首尾呼應。
保羅對耶穌基督特有的稱呼是「主」(kurios),這是舊約中神的名 YHWH(יהוה)的常用希臘語翻譯。通過頻繁使用這個詞,保羅表明他認爲耶穌具有神的地位,沒有任何減損。他沒有試圖解釋或爲此觀點辯護,而是不經意地就用了它,正如赫塔多(Hurtado)所評論的那樣,這意味著它是早期基督徒的日常用語。保羅的書信證明,相信耶穌基督具有完全神性是教會的基本公理,而不是爭論的焦點。赫塔多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6 章 22 節外邦人的背景中用了閃族語 marana tha(主必要來)這句話,既沒有解釋,也沒有翻譯,而是帶著對神的敬畏之心,在共同敬拜的禱告中向基督禱告。此外,這個禱文發源於巴勒斯坦,在其原始來源地之外廣爲流傳,很可能在保羅之前就已經存在。[7] 包衡寫道,「它的起源非常早」。[8] 保羅將神的名字(via kurios,YHWH,耶和華)用在基督身上「沒有解釋也沒有辯解,這表明他的讀者已經很熟悉這個詞及其內涵」。在《羅馬書》9 章 5 節中,保羅可能有意地稱耶穌基督爲神(theos)。韋特寧頓(Witherington)在談到約翰時寫道,他「願意用對主神的稱謂用作耶穌的稱謂,因爲他認爲祂們層次相同」。[9]
《希伯來書》的作者在論證基督至高無上的地位時也引用了《詩篇》第 45 篇,以支持道成肉身的聖子擁有神的地位(來 1:8-9)。聖子是父神榮耀的光輝,是父神自身的明證。所有天使都要敬拜祂(來 1:1-14)。包衡評論說,由於祂比天使更優越,「祂被包括在獨一神的獨特身份中」。[10]《詩篇》102 篇指的是宇宙的創造者,在這裡直接用於基督。正如託倫斯(T.F. Torrance)所說,基督「並不只是神的替身(locum tenens),或神不在時的『替身',而是耶和華道成肉身的存在」。[11]
此外,耶穌的復活揭示了祂是主,基督的神性成爲「福音的最高真理......是與耶穌受難之前和之後一系列事件相一致的中心參照點」。[12] 新約信息的中心是子與父之間牢不可破的關係。[13]
將唯有神才能做的事歸於耶穌基督。約翰宣稱,耶穌基督是永恆的道,祂創造了萬有,祂與神同在,祂就是神(約 1:1-18)。若不藉著道就沒有什麼能受造。「起初」就有的道「與神同在」,這指向神,並且就是神。這就意味著道原本就存在。祂是獨生之神(第 18 節)。保羅呼應了這一點(西 1:15-20)。《希伯來書》1 章 1-4 節也是這麼說的,因爲聖子創造了世界,並將世界引向祂的預定目標。在《哥林多前書》第 8 章 6 節中,保羅將父神和主耶穌基督與祂們各自在創造中的工作聯繫起來。這揭示了福音書中的一些事件(太 14:22-36,參詩 77:19,伯 9:8,26:11-14,詩 89:9,107:23-30),在這些事件中,耶穌展示了神的能力,對各種元素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這些都是神國的標誌,表明祂作爲世界之王的統治地位。
在《約翰福音》5 章 22-30 節中,耶穌稱自己是世界的審判者;這只能是神。在《馬太福音》25 章 31-46 節中,耶穌作爲人子將按公義審判萬國(參可 8:38;但 7:14)。保羅強調(帖前 3:13,5:23;帖後 1:7-10):我們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現(林後 5:10)。
舊約強調,救恩只來自耶和華,而非人類(詩 146:3-6)。[14] 耶穌,這個天使給出的名字,意思是「救主」,祂要把祂的百姓從罪惡中拯救出來(太 1:21)。祂的醫治表明祂是生命之主。除此之外,祂還將人從罪和死亡中拯救出來。由於救贖是神的作爲,保羅一直將耶穌描述爲救主,這就暗含了神的屬性(多 2:11-13,1:4,3:6;腓 3:20;提後 1:10;彼後 1:11)。過去人們普遍認爲新約中關於基督的教導純粹是功能性的,這個觀點沒有抓住重點;用包衡的話說,「耶穌參與獨特的神之主權不僅只關乎耶穌做了什麼的問題,而是相對於神而言耶穌是誰的問題」。因此,「視耶穌爲神獨特身份的內在組成部分,已成爲一件明確無誤的事」。[15]
新約中的許多經文都表達了對耶穌基督的讚美,表明基督是敬拜的對象(約 1:1-18;來 1:3f;西 1:15-20;腓 2:5-11;提後 2:11-13)。對耶穌的描述要求以祂爲頌歌的對象。《啓示錄》中的頌歌無需任何特別的解釋,而且我們可以假定它們在當時的教會中廣爲流傳,看起來它們很可能以一種既定的實踐爲基礎。赫塔多認爲「向基督唱頌歌的習俗可以追溯到基督教運動的最早階段」[16],而且猶太人的教會也沒有反對的跡象。[17] 因爲祂是天父的兒子,所以敬拜基督同時也是敬拜天父(腓 2:9-11)。溫萊特(Wainwright)列舉了一系列新約中明確是或可能是向基督獻上的頌讚(彼後 3:18;啓 1:5b-6;羅 9:5;提後 4:18)。[18] 包衡的總結是,用主(kurios),神的名耶和華稱呼復活的耶穌,「明確表示祂被納入了獨一神的身份中,而承認祂的這個身份就是猶太一神教傳統中所說的崇拜」。[19]
禱告也是獻給基督的。司提反在遭石刑時呼喊主耶穌(徒 7:59-60),他的呼喊與耶穌自己的話(路 23:46)類似。保羅向復活的基督禱告,希望拔掉他肉體上的刺(林後 12:8-9)。他提到了一種常見的呼喊 Maranatha(主必要來!林前 16:22,參啓 22:20;另見帖前 3:11-12,徒 9:14、21,22:16)。救恩在於承認耶穌基督是主(羅 10:9-13;林前 12:1-3;腓 2:9-11)。
正如託倫斯(T. F. Torrance)所說,我們對基督神性的信心不是依靠福音書中記載的各種事件或特定的陳述,而是依靠:
在新約聖經中歷史性神聖啓示完整連貫的福音結構上。當我們沉浸其中,沉思它,與之共鳴,深入其內,並將其吸收進自己的生命和思想中,發現在基督的創造性和救贖影響下我們生活和思想的根基發生了變化,並且因基督而得救,在基督裡與神個人性地和好,那時我們才相信祂是主,是神。[20]
因此,託倫斯繼續說,我們向主耶穌禱告,敬拜,爲祂是神讚美祂。難怪多馬,面對耶穌復活的具體證據,回答道:「我的主!我的神!」(約 20:28)
[1] Arthur Wainwright, The Trin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London: SPCK, 1963), 171–95.
[2] Peter Toon, Our Triune God: A Biblical Portrayal of the Trinity (Wheaton, Illinois: BridgePoint, 1996), 145–48.
[3] James Barr, 「Abba Isn』t Daddy,」 JTS 39 (1988): 28–47.
[4] H.R. Mackintosh, The Doctrine of the Person of Jesus Christ (Edinburgh: T.&T. Clark, 1912), 27.
[5] Richard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Milton Keynes: Paternoster, 2008), 104.
[6] L. W. Hurtado, 「Son of God,」 in Dictionary of Paul and his Letters (ed. Gerald F. Hawthorne;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3), 900–906.
[7] Larry Hurtado, One God, One Lord (Third edition; London: Bloomsbury T&T Clark, 2015), 110-12; idem, 「Lord,」 in DPL, 560–69
[8]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128.
[9] B. Witherington III, 「Lord,」 in Dictionary of the Later New Testa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ed. Ralph P. Martin and Peter H. Davids;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7), 672.
[10]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24.
[11] Torrance,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Edinburgh: T&T Clark, 1996), 51.
[12]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46. See also 52; Toon, Our Triune God, 159.
[13]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49.
[14] Wainwright, Trinity, 155–70 on Christ as Savior.
[15]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31 [italics original].
[16] Hurtado, One God, One Lord, 106.
[17] Ibid, 107.
[18] Wainwright, Trinity, 93–97.
[19]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200.
[20]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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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Deity of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