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三「全」(omni)屬性刻畫了祂全能、全知和全在的特性。每個屬性都與其它兩個屬性相關,每個屬性都爲認識真神完全的主權提供了一個視角。
全能(Omnipotence)意味著神完全掌管自己和祂的創造。全知(Omniscience)意味著祂是真假的終極標準,因此祂的想法總是真理。全在(Omnipresence)指神本人無處不在,因爲祂的能力和知識遍及祂所創造的一切。它們共同定義了神的主權,並產生出對創造、護理和救贖的豐富理解。
「全」(omni)這個前綴的意思是「全部」,所以我們標題中的三個神聖屬性可以理解爲神的「無所不能、無所不知和無處不在」。讓我們分別來看看這些屬性。
聖經肯定了神的全能,說神憑己意行事(詩 115:3;參賽 55:11;耶 32:17)。在祂沒有難成的事(創 18:14)。祂的話語從不缺乏能力,因此當祂說話時,萬物都聽從祂(賽 55:11)。當然,在某種意義上,受造物確實會悖逆祂;這是罪的本質。但神甚至掌控著犯罪的行爲(詩 105:24-25;創 45:5-8;出 4:21;詩 105:24-25;羅 9:18;徒 2:23,4:28)。祂爲了自己的美意而命定了有罪、不順服的行爲。因此,祂的話語永遠暢通無阻,我們可以相信祂的預言總會實現(申 18:21-22)。
我們常常根據這些經文推斷神「無所不能」。但這並沒有完全反映聖經的教導。確實有些事情是神不能做的。祂不能說謊(多 1:2,參民 23:19),同樣,祂也不能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因爲神完全聖潔和善良,所以祂不做任何惡事。而且,因爲祂是完全的真理,所以祂不能做邏輯上自相矛盾的事,比如做一個圓形的正方形。祂的真理是思想和行動的完美一致。神也不能做與祂作爲神的本性不符之事,比如買鞋或爲自己慶生。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更準確地定義神的全能呢?我認爲關於神之全能最有幫助的定義是:祂完完全全地掌控著一切。這包括自然界中最微小的細節,比如麻雀落在地上或你頭上頭髮的數量(太 6:26-30,10:29-30)。即便是我們稱爲偶然的事件,也是神在做工(箴 16:33)。這不僅包括小事,也包括大事(畢竟大事是小事的累積)。祂決定哪些國家居住在哪些領地上(徒 17:26)。祂決定由哪位國王統治,以及統治的時間和地點(賽 44:28)。祂決定統治者的目標成功還是失敗(詩 33:10-11)。有一次,祂決定讓惡人奪去祂親愛兒子的生命,好使我們這些罪人得以存活(徒 2:23-24)。
神不僅主宰人類歷史上的重大事件,也主宰每個人的生活。我們還在母腹中時祂就將我們的身體聯絡在一起(詩 139:13-16)。祂決定我們去旅行還是待在家裡(雅 4:13-17)。如前所述,祂甚至控制著惡人的決定。但祂也施展能力拯救罪人,帶來饒恕和新生命(弗 2:8-10)。我們得救完全是神大能的工作,根本不是我們自己的工作。我們相信基督,因爲祂命定我們得永生(徒 13:48),也是因爲祂打開了我們的心門,讓我們相信(徒 16:14-15;參約 6:44、65;腓 1:29)。
所以祂的能力遍滿世界:祂控制宇宙萬物(哀 3:37-38;羅 8:28;弗 1:11;羅 11:33-36)。
現在讓我們看看神的全知。神的大能不是盲目的能力。神所做的每件事都有一個智慧的目的,一個明確的目標。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神的能力遍滿世界,因此祂的知識也遍滿世界。神知道自己的意圖,也完全了解自己、受造物和歷史。聖經經常提到神知曉萬事(詩 147:5;約 21:17;來 4:12-13;約壹 3:20)。聖經經常提到神明了世上正在發生的一切,甚至未來將要發生的一切(撒上 10:2;代上 13:1-4;代下 8:12;詩 139:4;徒 2:23,4:27-28)。
一些神學家 [1] 把《創世記》18 章 20-21 節等經文解釋爲關於神有所不知的教導。但聖經一直默認神是全知的,對這些經文的解釋更應該與這個前提保持一致。例如,在《創世記》18 章 20-21 節中,神並沒有說自己不知道,而是說祂正在收集事實,準備對所多瑪和蛾摩拉這兩個邪惡的城市施行審判。
事實上,神的全知建立在祂的權柄之上,因爲祂是萬物的最高審判者,祂是真假的終極標準。神不僅知道什麼是真的,而且祂就是真理本身。祂就是真理(正如約 14:6)。因此,祂不可能在任何事情上出錯。
對神子民而言神的知識是寶貴的祝福。《詩篇》139 篇強調了神對我們的了解有多深,無論我們身在何處。「這樣的知識奇妙,是我不能測的;至高,是我不能及的」(第 6 節)。無論我們到哪裡,神都了解我們:天上、陰間、海極、黑暗(第 7-12 節)。當我們在母腹中尚未成形時,祂就認識我們(第 13-16 節),甚至那個時候,祂就知道我們將在世上度過的每一天(第 16 節)。這個教義應該令惡人驚懼;但對詩人來說,神對我們的了解是奇妙而美好的(第 17-18 節),他祈求神利用這樣的知識來引導他悔改和赦免他的罪(第 23-24 節)。
現在,神的全在——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都有祂的同在。說神「在」,就是說祂與我們同在,真的同在,而不缺席。有時,我們會把某人「在」與他的身體相關聯,就像老師點名時,吉米說「在」一樣,因爲他的身體就坐在座位上。但神沒有身體,祂是非物質的。那麼,我們如何判斷神在還是不在呢?
聖經的答案是,神無處不在,因爲正如我們看到的,祂的能力和知識無處不在。如果發生在每個地方的每件事都是因爲神的大能,如果祂詳盡地了解祂的大能所主導的每件事,那麼祂當然不是不在,而是在每件事中,儘管祂的「同在」與物質生命的「在場」不太一樣。因此,神的全能和全知意味著祂的全在。
祂的全在是地點和時間上的同在。《詩篇》139 篇指出,神在每一處。祂創造了天地,因此祂在每一處。祂也創造了時間 [2],祂無始無終。因此,自世界受造以來,祂就一直在其中,而且永遠不會缺席。在聖經中,祂自由地進入歷史,與受造物互動。最重要的是,祂在耶穌基督裡進入了人類歷史,祂在那裡受死並復活,救我們脫離罪。
因此,神的全在不僅只是一個理性上的結論。它是救贖的寶貴真理。雖然我們犯了罪,理應受到神的審判,但神來到祂忠心子民的身邊,向他們宣告:「我與你們同在。」這意味著,無論我們身在何處,神都在這裡,而且神就在我們這邊。祂與我們同在,不是要毀滅我們,而是要饒恕我們,把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因此,這種「與你們同在」,這種救贖性的神聖同在,在聖經中常常作爲祂恩典的應許出現。神對以撒說:「我必與你同在,賜福給你」(創 26:3),這句話常作爲神救贖之約的根基。盟約的核心,神救贖的應許,就是「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神與祂子民的聯合彌足珍貴(出 6:7;林後 6:16;參創 17:7;出 6:7,29:45;利 26:12;耶 7:23,11:4,24:7,30:22;結 11:20,14:11,36:28,37:27;來 11:16;啓 21:3)。聖經中耶穌的名翻出來是「以馬內利」,即「神與我們同在」(賽 7:14;太 1:23)也就不奇怪了。正如舊約中的帳幕是神與祂子民同在之所,神子耶穌也「住在我們中間」(約 1:14)。
當然,可以說神也與惡人同在,這是一件令人畏懼而可怕的事(啓 1:7)。但無論如何,在天上地下,神都要實現祂自己的旨意。
我們已經看到,神的三個「全」屬性不可分割。既然神的大能是有目的的、普世的,這就意味著祂是全知的。既然神的全能和全知是普世性的,我們就必然會得出祂全在的結論。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指出,既然神全在,那麼祂的所有屬性也是全在的——祂的能力和知識,以及祂的真理、愛、恩典、永恆、無限等等。
因此,「全」屬性就像神的其它屬性一樣,彼此不可分割,也與神不可分割。正如神學家所說,神是「純一的」。祂的屬性不是一個可分離的部分。相反,它們是描述神整體特徵的方式,是描述神本性的方式。
因此,「全」屬性是描述神「作主」的方式。聖經中有 7000 多次用「主」這個詞來稱呼祂。神學術語中的「主權」(sovereignty)與作主(lordship)意義相同。我曾在其它地方論證過 [3],聖經通常將神的主權定義爲祂的「掌控、權柄和同在」。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這三者等同於三個「全」屬性。神的全能是祂掌控萬事。祂的全知是祂有權柄宣告真理。而祂的全在則是祂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的真實同在。因此,當我們談論神的全能、全知和全在時,我們就是在談論祂作主。
[1] 請參閱這篇文章中關於這一爭論的討論 「Openness Theology and Divine Omniscience.」
[2] 請參閱本系列中關於神的永恆性和自足性的文章。
[3]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ers, 2002), 21-115.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Omnipotence, Omniscience, and Omnipresence of G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