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恩论
稱義與保羅新觀
2025-11-16
—— Robert J. Cara

定義

保羅新觀認爲,傳統新教對稱義的理解是錯誤的。按照保羅新觀的說法,保羅在新約中反對的並非因行爲稱義,而是猶太人給神的子民設立了種族界限。保羅新觀的一個標準觀點是:起初的稱義是因信而得,並承認聖約地位(即教會論的問題),而最終的稱義則部分基於行爲,儘管這些行爲是由聖靈所產生的。

概要

保羅新觀是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的一個重大學術轉向,它認爲人們對新約的猶太背景存在誤解,而這種誤解導致了傳統新教對稱義教義的理解出現錯誤。保羅新觀認爲,猶太人的救恩體系並非基於因行爲稱義,而是基於聖約律法主義,即相信人是因恩典進入神的子民,並通過遵守聖約而維持這身份。這意味著保羅所批評的「律法的行爲」不可能是指靠行爲稱義,相反,他指的是那些標明誰屬於、誰不屬於神子民的猶太種族界限。對保羅新觀來說,這才是保羅在新約中所反對的問題。保羅新觀認爲,稱義具有兩個方面而非一個:起初的稱義是因信(恩典)而得,並承認聖約地位(即教會論的問題),而最終的稱義則部分基於行爲,儘管這些行爲是由聖靈所產生的。然而,改革宗神學家認爲,保羅新觀對猶太背景的重構並非完全正確,而且我們很容易在新約中找到保羅可能反對的靠行爲稱義的例子。此外,縱觀新約所有書信的見證(而不僅僅是《羅馬書》《加拉太書》和《腓立比書》),其指向的正是傳統新教所理解的因信稱義。


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一直到現在,許多學者對保羅的稱義觀發生了重大轉變,其中領軍的學者是E. P. 桑德斯(E. P. Sanders)、詹姆斯·D. G. 鄧恩(James D. G. Dunn)和賴特(N. T. Wright)。在這一轉向之前,多數的聖經學者,即使是那些屬於各種自由派/批判學派的學者,也或多或少地將保羅的稱義觀等同於傳統新教的觀點。後來的較新觀點被稱爲「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NPP),並且明確表示那個「舊」觀點,也就是傳統新教的觀點,是錯誤的,或者至少需要重大的修正。

本文將批判性地探討保羅新觀中與因信稱義教義相關的部分。文章將重點解釋新觀學者是如何得出他們的觀點的。這一思路將總結爲「保羅新觀的五要點」(參照卡拉在《撼動保羅新觀的根基》[Crack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20-25 頁中的框架)。隨後,本文將提出幾點對保羅新觀概括性的批評。關於傳統新教(符合聖經的!)因信稱義觀本身的討論,請參閱專文中的其他相關文章。

保羅新觀對稱義的解釋

保羅新觀實際上包含兩個相互關聯的新觀點。其基礎是對公元一世紀猶太教救恩論體系的新理解。在這個新基礎上,必須建立一套不同的保羅救恩論體系。爲什麼一世紀猶太教的救恩論對理解保羅的觀點如此重要?保羅新觀的學者指出,保羅在多個涉及非基督徒的猶太人或是猶太基督徒的語境中討論了稱義(例如,羅 2,9-11;加 3-5;腓 3)。因此,他們認爲這種對猶太教的新理解必然會改變我們對保羅稱義觀的認識,因爲它能更好地解釋保羅的對手,甚至保羅本人的觀點。

那麼,這種對一世紀猶太教的新理解是什麼呢?新觀學者認爲,所有形式的猶太教都是基於恩典的救恩論體系,而不是因行爲稱義的體系。桑德斯將這種統一的體系命名爲「聖約律法主義」(covenantal nomism,其中「nomism」來自希臘語的「法律」一詞nomos)。人通過揀選/恩典進入聖約,通過遵守律法來維持這身份。桑德斯強調,通過遵守律法來維持這身份並不是律法主義的因行爲稱義,至少按照他對「因行爲稱義」的定義而言不是。

那麼,這種新的猶太教觀點與保羅的稱義觀有什麼關係?它又如何證明傳統新教觀點是錯誤的呢?保羅新觀準確地把握到,傳統新教觀點將因信稱義視爲律法主義因行爲稱義的反面:人被稱爲義是基於基督的工作,而不是基於自己的行爲。換句話說,傳統新教觀點認爲保羅在對比兩種救恩論體系:因恩典/基督的工作/信心稱義(恩典救恩論),相對於因律法的行爲稱義(因行爲稱義的救恩論)。但保羅新觀拒絕接受保羅在對比這兩種體系。爲什麼?因爲按照這種新的猶太教觀點,因行爲稱義的救恩論根本不存在!既然如此,保羅就不可能在反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因行爲稱義的救恩論。因此,五要點中的第一點是: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保羅並非在反對律法主義的因行爲稱義觀,因爲這種觀點當時並不存在。也就是說,他們接受桑德斯的聖約律法主義理論。而且,既然傳統新教的稱義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它所反對的內容(即因行爲稱義)來界定的,那麼它對稱義的理解必定是錯誤的。因此,第二點是:保羅新觀的學者在否定方面達成共識——稱義不是傳統新教所理解的那樣。

以上說明了保羅新觀反對什麼;它基於自己對猶太教的理解,反對傳統新教的行爲觀和稱義觀。但是,按照保羅新觀,保羅所說的這些術語究竟是什麼意思呢?保羅新觀的學者將「律法的行爲」(例如,羅 3:28;加 2:16)主要解釋爲三個猶太人的界限標記:安息日、割禮和飲食律法。在一世紀的希臘羅馬世界中,這三者將猶太人與外邦人區分開來。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因著這些猶太人的界限標記。(需要注意的是,保羅新觀並不像傳統新教那樣,將這些界限標記視爲更廣泛因行爲稱義範疇的一部分。)五要點中的第三點是: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律法的行爲」主要是指猶太人的界限標記:安息日、割禮和飲食律法。

這些界限標記爲何對保羅如此重要?保羅新觀的學者認爲,是保羅向外邦人的宣教促使他討論稱義問題;稱義對保羅來說不一定是核心的救恩論觀點。當保羅希望猶太基督徒能夠接納外邦基督徒時,他就會討論稱義。如果這不成問題,就沒有必要討論。第四點直接建立在第三點之上: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保羅向外邦人的宣教是他教導稱義的背景。

最後,保羅新觀對稱義的具體理解是什麼?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注意,以上四點是所有保羅新觀學者的共識;但是,對於保羅所說的稱義的實際含義,保羅新觀學者之間存在分歧。鄧恩和賴特持有一個顯要觀點。對他們來說,稱義包含兩個層面:起初的稱義和最終的稱義。起初的稱義關乎誰在教會中,或者說在聖約群體中的地位(教會論問題);它與悔改歸信(救恩論問題)無關。起初的稱義與恩典、基督的工作和信心有關,但與基督的工作歸算給信徒無關。最終的稱義則部分基於人的行爲,儘管這些是在聖靈裡所做的行爲。最後,五要點中的第五點是:保羅新觀的學者在稱義的具體含義上並未達成一致。一個代表性的觀點是,起初的稱義是因信而得,承認的是聖約中地位(教會論問題),而最終的稱義則部分基於行爲,儘管這些行爲是由聖靈產生的。

保羅新觀五要點總結:

  1. 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保羅並非在反對律法主義的靠行爲稱義觀,因爲這種觀點當時並不存在。也就是說,他們接受桑德斯的聖約律法主義理論。
  2. 保羅新觀的學者對於「因信稱義不是什麼」達成一致——即它不是傳統新教所理解的那種觀點。
  3. 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律法的行爲」主要是指猶太人的種族界限標記:安息日、割禮和飲食律法。
  4. 保羅新觀的學者都認同,保羅向外邦人的宣教是他教導稱義的背景。
  5. 保羅新觀的學者在稱義的具體含義上並未達成一致。一個代表性的觀點是,起初的稱義是因信而得,承認的是聖約中地位(教會論問題),而最終的稱義則部分基於行爲,儘管這些行爲是由聖靈產生的。

對保羅新觀稱義觀的三個概括性批評

傳統新教觀點對保羅新觀的稱義觀有兩個主要異議:(1)信徒的行爲被納入最終稱義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最終,信徒被算爲義(稱義)是基於其信心和行爲的某種結合;(2)基督的工作歸算給信徒這一點被否定了。鑑於這兩點,稱義就不再是一個一次性的宣告——即神唯獨靠恩典,基於唯獨基督的工作,藉著唯獨信心這個工具,就宣告罪人在祂眼中爲義(羅 4:5,8:1;加 2:16;腓 3:9;弗 2:8;提後 2:9;多 3:7)。

這篇短文不適合展開詳細的猶太背景論證以及對保羅書信的深入解經。不過,本文將對保羅新觀的論證提出三個概括性的批評。由於新觀的稱義教義與它否認保羅是在將「因信稱義」與「靠行爲稱義」進行對比密切相關,以下內容將集中討論因行爲稱義。

猶太文獻與靠行爲稱義

從上述對新觀五個要點的討論可以看出,新觀的邏輯起點和基礎是對公元一世紀猶太教的新看法,該看法強調律法主義的行爲稱義是普遍不存在的。那麼,當有大量早期猶太文獻表面上都包含了行爲稱義的救恩論(無論是粗糙版本的伯拉糾主義,還是結合了信心與行爲的半伯拉糾主義版本)時,桑德斯是如何論證這一點的呢?例子包括以斯拉四書(4 Ezra)第 7 章;便西拉智訓(Sirach)3:14、30,16:14;巴錄二書(2 Baruch)14:12,24:1,41:6;亞伯拉罕遺訓(Testament of Abraham)A12:12-13,A 14:2-4;團體規章(Rule of the Community,1QS)I, 7-8;III, 9-12;哈巴谷書註釋(Pesher Habakkuk,1QpHab)VIII, 1-3;有關律法行爲的書信(Miqsat Ma'ase Ha-Torah,4QMMT)C 26-32;米示拿先祖篇(m. Abot)2:16,3:15,4:11、22;以及託塞塔婚姻篇(t. Qiddushin)1:13-16。

對此的部分回答是桑德斯對因行爲稱義的定義不夠精確。他自己對聖約律法主義的定義包括藉著遵守律法來留在聖約中。他沒有看到這個定義本身很容易被理解爲半伯拉糾主義的因行爲稱義救恩論。那麼,對於一些文獻中用天平稱量行爲來決定一個人能否進天堂的例子,桑德斯如何回答呢?他說這些文獻不是由系統神學家撰寫的,有時他們使用的行善激勵與他們實際的救恩論相矛盾。然而,人們可以回應說,一個人行善的動機是其整體神學的一部分。

但是,並非每個早期猶太群體和文獻都傾向於靠行爲稱義;只有一些是這樣。既然承認有些群體確實傾向於靠行爲稱義,就沒有必要否認保羅的對手持有這些觀點,因爲這是理解保羅評論最直接的方式。一旦承認有些文獻確實包含行爲稱義,保羅新觀自身前提的內在邏輯就應該摧毀其關於需要對保羅稱義觀進行新理解的結論。(需要注意的是,對傳統新教觀點的最終論證必須基於聖經。非正典的可能有用,但只能作爲解釋聖經的不完全可靠的輔助工具。)

猶太人的界限標記與靠行爲稱義

保羅新觀將保羅的「律法的行爲」這一表達主要定義爲包括三個猶太人的界限標記:安息日、割禮和飲食律法。此外,保羅新觀認爲,當保羅對比因信稱義和因律法的行爲稱義時(羅 4:2;加 2:16),他並不是在反對兩種救恩論體系。也就是說,「律法的行爲」被認爲與靠行爲稱義沒有任何關係。爲什麼不是呢?按照保羅新觀的說法,對保羅而言,舊約聖徒最終的稱義是基於對神的信心和行爲。同樣,新約聖徒最終的稱義是基於對基督的信心和行爲。舊約和新約的救恩論體系是相同的,都包括信心和行爲;保羅強調「律法的行爲」只是要說明新約中作爲界限標記的那些行爲不再有效了。

傳統新教觀點認爲,保羅意識到他的對手對猶太人界限標記的不健康看法,特別是在《加拉太書》中,是基要的、因行爲稱義救恩論的一部分。這種基要的、因行爲稱義救恩論可以從一些例子中看出,在這些例子中,界限標記根本不可能是焦點,但保羅仍然使用「行爲」或「律法的行爲」這些表達。例如在《羅馬書》中,「行爲」(在負面意義上)以多種方式使用,有時包括摩西律法,有時不包括。保羅討論了與亞伯拉罕和以撒相關的行爲,而他們顯然生活在摩西和那些界限標記之前(羅 4,9:10-12)。保羅對大衛的討論根本沒有關注界限標記(羅 4:6-8)。在《加拉太書》中,保羅指出基督和新約基督徒都「在律法之下」(加 4:4-5),儘管新約基督徒不再處於律法中作爲界限標記的那些方面之下。這些例子表明,對保羅來說,「行爲」和「律法的行爲」具有比猶太人界限標記更基本的因行爲稱義成分,因爲他在界限標記顯然不是問題的情況下也使用這些表達。因此,雖然在《加拉太書》的某些經文中界限標記確實是焦點,但保羅關注的是表明他的對手在實際操作中將這些界限標記視爲在行爲稱義救恩論框架內所做的行爲。

《以弗所書》2:8-10;《提摩太後書》1:8-10;《提多書》3:4-7 與靠行爲稱義

從表面上看,《以弗所書》2:8-10,《提摩太後書》1:8-10 以及《提多書》3:4-7 對比的是恩典救恩論與靠行爲稱義的救恩論。然而,在批判/自由派學術界關於保羅新觀正反兩方的論證中,對這三段經文的討論並不多。這些經文難道不應該成爲分析《羅馬書》《加拉太書》和《腓立比書》第 3 章中稱義問題的一部分嗎?爲什麼沒有呢?因爲在批判/自由派學術界,大多數學者認爲保羅不是《以弗所書》《提摩太後書》和《提多書》的作者。

令人驚訝的是,許多(儘管不是全部)保羅新觀的學者確實同意《以弗所書》2:8-10,《提摩太後書》1:8-10 以及《提多書》3:4-7 對比的是恩典救恩論與因行爲稱義的救恩論(例如鄧恩)。這些保羅新觀的學者認爲,這三段經文的聖經作者已經更多地轉向傳統新教對因行爲稱義的理解,超越了將行爲僅僅視爲猶太人界限標記的看法。從傳統新教的角度來看,這三段經文被認爲是保羅所寫的。因此,它們與《羅馬書》《加拉太書》和《腓立比書》第 3 章中對稱義的理解非常吻合。

承認《以弗所書》《提摩太後書》和《提多書》的作者意識到因行爲稱義的概念,這爲保羅新觀的觀點製造了內在困難,因爲保羅新觀認爲這個概念在早期猶太教中並不存在。即使假設這三卷書沒有明確反對猶太人或猶太基督徒,人們也必須承認因行爲稱義的概念當時「就存在於文化氛圍中」,而且對舊約感興趣的基督徒是意識到這一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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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Justification and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Robert J. Cara(羅伯特-卡拉)是改革宗神學院(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的首席學術官和夏洛特校區的新約教授。他還是聯合改革宗長老會(Associate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的按立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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