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獄是每個不信靠耶穌基督之人,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的狀態下遭受折磨之地。地獄意味著最終與神的恩慈和神的百姓分離,作爲對罪的公義報應而遭受神無休止的審判。
耶穌本人對地獄的論述比聖經中任何其他人物都多。耶穌的教導引用了舊約對最終審判的描述(賽 66:22-24;耶 7:32-8:3)。聖經將地獄描述爲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之地。在兩千年的歷史中,在永恆中、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一直是基督教會的主要立場。近代以來,新教基督徒中出現了其它與教會傳統教義相抗衡的觀點。這些觀點包括靈魂湮滅論(annihilationism)和普救論(universalism)。然而聖經教導我們,地獄包括最終與神的恩慈和神的百姓分離,作爲對罪的公義刑罰而遭受神無休止的審判。根據定義,地獄的這三個特徵排除了靈魂湮滅論的立場(否認地獄的折磨是永恆的)、普救論的立場(認爲所有人最終都會得救)和煉獄的概念(將最終審判之火視爲通往永生的可能通道)。
聖經中談論地獄最多的人不是別人而是耶穌本人。事實上,除了《雅各書》3 章 6 節以外,聖經中唯一使用地獄一詞的人就是耶穌。
除此之外聖經中唯一出現地獄這個詞的地方是《雅各書》3 章 6 節,「舌頭就是火,在我們百體中舌頭是個罪惡的世界,能污穢全身,也能把生命的輪子點起來,並且是從地獄裡點著的。」
譯爲「地獄」(有時音譯爲「欣嫩子谷」 [Gehenna])的這個術語在希臘語中爲 geenna,源於希伯來語 gê hinnōm,意思是「欣嫩子谷」。與流行已久的誤解相反,沒有證據表明欣嫩子谷曾被當作垃圾場。在公元一世紀的猶太國中,眾人皆知欣嫩子谷是王權時代向偶像摩洛獻孩童祭的地方(王下 16:3,21:6),神的審判最終將落在祂的仇敵身上。獻兒童爲祭激起了耶和華的憤怒,耶利米預言神將在欣嫩子谷消滅這些拜偶像的人並讓他們的屍體腐爛。那裡會有太多的屍體以至沒有足夠的地方將他們全部掩埋,這個山谷將重新命名爲「殺戮谷」(耶 7:31-34)。
這個山谷與火和審判有關,這是這個詞出現在福音書中的背景,耶穌在福音書中將欣嫩子谷(Gehenna)稱爲最終審判之地(Jeremias)。在《馬太福音》中,耶穌兩次稱其爲「地獄的火」(太 5:22,18:9)。在《馬可福音》中,耶穌也描述地獄爲「蟲是永不死的」(可 9:48a)和「火是不滅的」(可 9:43、48b)。當耶穌說到不死的蟲和不滅的火時,祂直接引用了《以賽亞書》最後一章的預言,其中說到:「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可 9:43、48b):
耶和華說:「我所要造的新天新地,怎樣在我面前長存,你們的後裔和你們的名字也必照樣長存。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氣的必來在我面前下拜。」這是耶和華說的。「他們必出去觀看那些違背我人的屍首。因爲他們的蟲是不死的,他們的火是不滅的。凡有血氣的都必憎惡他們。(譯註:賽 66:22-24)
第 22 節指出「新天新地」是後一句關於審判的背景,這表明以賽亞的眼光遠遠超越了他所處時代直接與此相關的事件,並且著眼於末世天地更新(見布洛克 [Block] 所著 Hell Under Fire)。神應許在最後審判之後創造「新天新地」(賽 65:17)。這個新天地將不再有哭泣(賽 65:19),不再有夭亡(賽 65:20),不再有匱乏(賽 65:21-22),不再有流血衝突或邪惡(賽 65:25)。這是神與所有神的子民同在並且帶來安慰的地方。「萬民萬族」最終都將看到並宣揚神的榮耀(賽 66:18-19)。
但惡人將無法分享這新創造的喜樂。事實上,居住在新天新地裡的敬拜者將會看到,那些「悖逆」神之人的命運與他們自己的命運截然不同。當敬拜者離開聖殿時,他們會看到主仇敵的屍體散落在很可能是欣嫩子谷的地方(見耶 7:32-8:3)。欣嫩子谷正是亞哈斯和瑪拿西向假神摩洛焚燒人作爲祭物的地方(代下 16:3,21:6),這也解釋了爲什麼這個地方會與火聯繫在一起。這些仇敵將與「新天新地」的喜樂分離,取而代之的是火與蟲的審判(賽 66:24)。「蟲」描繪的是他們戰敗後屍體腐爛暴露的恥辱。《以賽亞書》註釋者加里·史密斯(Gary Smith)認爲,這個形像可能是從《以賽亞書》37 章 36 節中的場景發展而來的,「神擊敗西拿基立的軍隊時,185,000 亞述軍隊的屍體留在耶路撒冷周圍的田野裡腐爛。」以賽亞還在其它地方用火來象徵神的聖潔存在(如賽 33:14),這裡的火可能在公正地刑罰那些講無辜者投入摩洛之火的人。無論如何,蟲和火都代表了受咒詛者將面臨的生動恐怖的命運。
耶穌關於地獄的論述直接借鑑了《以賽亞書》中關於最終審判的末世論觀點。耶穌根據《以賽亞書》66 章 22-24 節和《耶利米書》7 章 31-34 節中的意象,將最後的刑罰之地命名爲「地獄」(即欣嫩子谷)。與欣嫩子谷一樣,地獄也是一個充滿折磨、烈火、蟲和死亡的地方。施洗約翰也引用了《以賽亞書》66 章 24 節中的語言,將受詛咒者的最終審判描述爲「不滅的火」(太 3:12;路 3:17)。在舊約中,神的烈火具有二方面的效應。它聖化並引導祂所揀選的子民(如出 3:2,13:21,24:16-17;申 4:12;賽 6:6-7),同時它刑罰並毀滅不悔改的罪人(如未 10:2;民 11:1,16:35)。舊約將神的同在和忿怒描繪成火(賽 33:14),新約也用火來描述神在稱爲地獄的地方施行最終審判時炙熱的忿怒。
在大部分基督教各分支的教會歷史中,基督徒都認爲聖經中關於最終審判的教導和耶穌關於地獄的教導描述的是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之地。然而,這一教導在現代西方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約翰·斯托特(John Stott)也許總結了許多人對地獄是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之地這一觀點的直觀反應。他寫道:「我覺得這個概念令人無法忍受,不知道人該如何在不灼傷自己的感情或不因壓力而崩潰的情況下接受這個觀點。」(見 Evangelical Essentials)這樣的思路讓許多人質疑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如何與神公義慈愛之道相調和。
一些人從釋經學的角度反對傳統觀點。另一些人則更多從神學本質而非釋經的角度表達了反對意見。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說:「人們反對地獄刑罰永恆性的理由始終未變」。在他列出的五個理由中,前三個與其說是基於具體的經文,不如說是基於人類對神行爲方式的評估:(1)永恆的刑罰違背了神的良善、慈愛和憐憫,使祂成了一個暴君;(2)永恆的刑罰違背了神的正義,因爲它與所犯的罪完全不相稱;(3)純粹的懲罰性而非補救性的永恆刑罰沒有明顯的價值。事實上,1500 多年前奧古斯丁在爲永恆有意識的刑罰辯護時,就廣泛談論了這些問題(見《上帝之城》第 XXI 卷)。這些反對意見今天依然存在。什麼樣的神會治理著一個永恆的有意識的折磨人之地?聖經中慈愛的神會以這種方式刑罰不悔改的人嗎?
基於這些考慮,出現了一系列替代解釋。
基督教關於地獄的傳統觀點是,地獄是一個讓不悔改的人在永恆中在有意識狀態下遭受折磨的地方。聖經教導說,這種受咒詛者的最終狀態至少有三個特點:最終的分離、無休止的經歷並且是公正的報應。
這最終的分離發生在最後的審判中,包括惡人將與義人和神的恩慈不可逆轉地分離。耶穌自己也教導說,最後的審判將涉及「綿羊」和「山羊」之間無法逆轉的分離(太 25:31-46)。使徒保羅說,那些經歷「永遠沉淪」的人將「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帖後 1:9)。死後就沒有機會再與神和好來彌合這樣的分離(來 9:27)。
這無休止的經歷表明,地獄的刑罰將是人在有意識狀態下永遠的經歷,受咒詛者不會湮滅或最終得救,這刑罰也不會減輕。在《以賽亞書》66 章 24 節中,噬人的蟲「不死」,火「不滅」。惡人身體的墮落永遠不會結束,而是與新天新地一樣長存(參賽 66:22)。
耶穌自己也說,「山羊」被「咒詛」,被迫進入「永火」和「永刑」(太 25:41、46)。當神「詛咒」某人時,意味著祂將降下傷害或不幸降到他們身上。「永火」和「永刑」這兩個詞概括了這種不幸的性質。翻譯爲「永」的這個詞在希臘文中是 aiōnios,這是一個形容詞,意思是「與一個時代有關」。這裡的「一個時代」是指來世,而這個時代是沒有盡頭的。因此,「火」指的是在「沒有盡頭」的時間裡必須忍受的痛苦經歷。
同樣,「刑罰」也將持續到永遠(aiōnios)。靈魂湮滅論者認爲,永恆的刑罰單指持續不斷的審判之火。火一直在燃燒,但被扔進火裡的人最終會湮滅。因爲有更多的人不斷被扔進火裡,它才會持續燃燒。但這忽略了《馬太福音》18 章 8-9 節前面提到的雙重復活的意義。被扔進火裡的身體具有適合永恆命運的屬性。因此,對每個進入火中的人來說,刑罰其實都是永恆的。
關於《帖撒羅尼迦後書》1 章 9 節,靈魂湮滅論者否認有意識的折磨是無休止的,並認爲「沉淪」(destruction)意味著受咒詛者將在某個時刻不復存在。因此,「永遠沉淪」只是指他們的湮滅將是永久性的。他們的痛苦終將結束。但這是對保羅所用語言的誤解。「沉淪」(oletheros)並不意味著「不復存在」。如果我說「我的汽車在上週的車禍中被毀了」,沒有人會理解爲車不存在了。他們的理解是,由於這次事故我的車徹底毀了,我不再能用它了。希臘語中的 oletheros 就是這個意思。事實上,保羅是新約聖經中唯一使用這個詞的作者,在其它用法中,這個詞都沒有「不復存在」的意思(參林前 5:5;帖前 5:3;提前 6:9)。它的主要含義更接近於毀滅或損失,而不是消亡。它指的是戈登·費(Gordon Fee)所說的「最終的荒涼」和「......榮耀的絕對喪失」。因此,「永遠沉淪」指的是永遠的毀滅或損失,而不是湮滅。
正義的刑罰表明,受咒詛者面對的恐怖刑罰是對罪惡的刑罰,而不是救贖或復興的手段。這是一種刑罰性的審判,旨在彰顯神的正義。例如,請看耶穌在《馬太福音》25 章 46 節中所說的話:「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譯爲「刑」(kolasis)的這個詞在新約中只出現過兩次(太 25:46;約壹 4:18)。
有些人對傳統的「懲罰」(punishment)這個詞提出了質疑,認爲應譯爲「矯正」(correction)。這樣一來,就可以把耶穌的話納入普救論的範式,即地獄成爲暫時的矯正之處,直到罪人悔改能夠上天堂。在新約聖經或其它相關文獻中,kolasis 從來就沒有「矯正」或「修剪」的意思,這就完全否定了這一觀點。這個詞在新約聖經中只使用了一次,即在《約翰一書》4 章 18 節中,顯然是指刑罰。此外,它的動詞形式 kolazō 在新約中出現過兩次(徒 4:21;彼後 2:9)。這兩次使用也都是指刑罰。新約希臘文的標準詞典沒有將「矯正」或「修剪」列爲它可能的含義(BDAG)。相反,其語義範圍僅限於屬靈存在或人遭受的刑罰。《馬太福音》25 章 46 節將 kolasis 定義爲「永刑」。這一含義與它在兩約間期文獻中的用法相符,在這些文獻中,它通常指對不法行爲施加的刑罰(馬加比二書 4:38;馬加比三書 1:3,7:10;馬加比四書 8:9),但從沒有用過這個詞表達「矯正」的意思。
我們知道它不是指「矯正」的另一個原因是,第 46 節中的「永刑」與第 41 節中的「那爲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是同一個地方。解經家們傾向於同意地獄是一個對魔鬼施行永久刑罰的地方。《啓示錄》20 章 10 節確實證實,魔鬼和他的爪牙將被扔進火湖,「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對它們來說,這不是一個受「矯正」的地方。如果不信的人和魔鬼被扔進同一個地方,那就說明兩者的刑期是一樣的。這段經文沒有給出理由說地獄對這個來說是「矯正」,而對那個來說則不是「矯正」。如果地獄是對惡魔的報應,那麼對那些在審判中與它們同命運的不信之人來說它也是報應。基於這些原因,我們可以確信 kolasis 指對罪的無休止的刑罰。它在本質上是一種報應,並無康復或復原的可能。
可以從聖經中看到這三個關於地獄和終極狀態的特徵。根據定義,這三個特徵排除了靈魂湮滅論立場(否認地獄的折磨是永恆的)、普救論立場(認爲所有人最終都會得救)和煉獄的概念(將最終審判的火視爲通往永生的潛在通道)。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Hell as Endless Punis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