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改革宗對信心與行爲之間關係的理解是,救恩單單來自對基督的信心,基督徒的善行不是救恩的基礎,而應把它理解爲救恩的必要明證。
信心與行爲的關係問題是新教基督徒與羅馬天主教徒分歧的核心。縱觀聖經,我們可以看到,得救並不基於行爲,而是基於對神的信心。耶穌本人用許多比喻和智慧的言語強調了這一點,保羅也明確反對將行爲作爲我們得救的基礎。雅各雖然認爲稱義要靠行爲,「不是單因著信」,但我們仍可以將他的話與新約的其它內容相調和,只要我們能看到雅各仍預料到我們還會犯罪——他反對的是沒有行爲的信心,而不是將信心作爲救恩的基礎。因此,新約教導我們唯獨因信稱義,但稱義之信心必然會帶出善行。
合乎聖經的神學中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信心與行爲之間的關係。事實上,自宗教改革以來,對信心和行爲功用的不同理解讓忠心的新教基督徒與羅馬天主教徒產生了分歧。我將在此介紹改革宗對聖經中信心與行爲的傳統理解。
我們唯獨因信得救的觀點扎根在耶穌的教導中。例如,耶穌讚揚了百夫長的信心,指出祂在以色列中找不到這樣大的信心(太 8:5-13;路 7:1-10)。從闖入耶穌與法利賽人西門晚宴的有罪婦人記述中,我們看到了對得救信心的驚人提醒(路 7:36-50)。這個婦人的罪人盡皆知,她的眼淚滴落在耶穌腳上,她用頭髮擦乾耶穌的腳,用親吻耶穌的腳和膏抹祂的腳來表達她的悲傷。耶穌稱讚了她的愛心,而她的愛源於白白得到的饒恕。因此,在故事的最後,耶穌說:「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地回去吧!」(路 7:50)在這個故事中,我們看到了一個富有戲劇性的啓示,那就是饒恕來自於信心,而這信心會帶來平安。
法利賽人和稅吏的故事也表明,法利賽人並沒獲得饒恕也沒得稱爲義,他爲自己投身宗教的行爲感到驕傲(路 18:9-14)。相反,耶穌宣稱,在神面前得稱爲義的是那個稅吏,因爲他意識到自己唯一的希望就是神的憐憫。耶穌還教導說,祝福屬於靈裡貧窮之人(太 5:3)、爲罪哀慟之人(太 5:4)、謙卑之人(太 5:5)、渴慕自己所沒有之公義的人(太 5:6)。耶穌與罪人和稅吏共進晚餐(如太 9:9-13)也說明了同樣的道理。在古代世界,這樣的聚餐意味著社交上的接納,耶穌通過與稅吏一起用餐,向那些悔改之人傳達了接納、饒恕和愛。
《約翰福音》強調了信心的重要性,98 次使用動詞「信」(pisteuō)來強調信心的重要性。有一次,猶太人問他們要做什麼才算作神的工(約 6:28)。耶穌回答說,他們要「信神所差來的」(約 6:29)。約翰反覆強調,信的人有永生(約 1:12,3:16,5:24 等)。人得救不是靠爲神作工,而是靠相信神。
保羅教導說,稱義和聖靈的恩賜是憑信心而不是靠行律法獲得的(羅 3:20、28;加 2:16,3:2、5、10)。路德將《羅馬書》3 章 28 節正確地翻譯爲我們「唯獨因信稱義」,而不是靠行律法。有些人認爲,「行律法」指的是遵守禮儀律或律法所劃定的界限,但更自然的理解是,行律法指的是遵行整套律法。換句話說,稱義不是通過行律法,而是通過信心。
其它經文也證實了這樣的解讀,這些經文教導人稱義是靠信心而非行爲。英文讀者可能沒有注意到,保羅在《羅馬書》第 3 章中用的「行律法」(works of law)到了第 4 章就改成「行爲」(works)。我們在《羅馬書》第 4 章看到,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因行爲,而是因信心(羅 4:1-5)。「行爲」這個詞用在亞伯拉罕身上是合適的,因他未曾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亞伯拉罕的情況驗證了上文對《羅馬書》第 3 章提出的解讀。稱義不靠行爲,只靠信心。行爲或行律法不能使人稱義,因爲所有人無一例外都是罪人(羅 1:18-3:20;加 3:10)。在保羅的教導中,稱義是藉著信心而非通過行爲(腓 3:2-9;弗 2:8-9;提後 1:9;多 3:5)。
我們不應該認爲信心的內在美德能使人得救,彷彿信心就是我們的義,彷彿信心是一種善行。對保羅來說,信心的對象是被釘十字架又復活的耶穌基督(羅 3:21-26;林後 5:18-21;加 1:4,2:21,3:13)。信心使基督徒與基督聯合,基督爲我們成爲罪,承擔了我們所應得的詛咒,代替我們承受了神的憤怒。因此,保羅清楚地教導我們,得救靠的是相信而非成就,靠的是安息在基督裡而非爲祂做工,靠的是信靠而非表現。
行爲與救恩
然而,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即行爲在救恩中的作用,因爲我們在許多經文中看到,行爲是得永生的必要條件。例如,耶穌教導說,拒絕饒恕他人的人就得不到神的饒恕(太 6:14-15,18:31-35),行不法之事的人不能進天國(太 7:21-23),唯有結出好果子的人才能真正得救(可 4:1-20),唯有真門徒才屬於祂(路 9:57-62,14:25-35),行善之人將被復活(約 5:29)。
我們在《使徒行傳》中也看到了同樣的強調。那些想逃避神憤怒的人必須爲他們的罪悔改(徒 2:38,3:19,17:30),他們必須「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徒 26:21)。例如,西門並沒有真正得救,因爲他還沒有真正悔改(徒 8:9-24)。保羅也說,順從肉體的人不能進神的國(加 5:19-21;參林前 6:9-11)。神是公平正義的;行善之人將得永生爲獎賞,作惡之人將面臨最終的審判(羅 2:6-11)。唯有順著聖靈撒種的人才能享永生,而順著肉體撒種的人必遭毀滅(加 6:8)。保羅提醒他的讀者,神會報應惡人(帖前 4:6),行善之人會得獎賞(林後 5:10)。
保羅和雅各
乍看之下,《雅各書》似乎與保羅的稱義神學相矛盾。保羅肯定基督徒是因信稱義,而非因行爲稱義。雅各說稱義是靠行爲,「不是單因著信」(雅 2:24)。雅各提到了(雅 2:23;創 15:6)保羅所引用的(羅 4:3;加 3:6)關於亞伯拉罕信心的經文,但他似乎以截然不同的方式應用了這節經文,他認爲亞伯拉罕信心之後的行爲使他稱義,而保羅則認爲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爲稱義。
有些學者認爲保羅和雅各相矛盾,但這個觀點違背了聖經是聖靈所默示的這一原則,而且我們的難題還有一個看起來很合理的解決方案。我們已經看到,耶穌和保羅都教導因信得救,但同時也強調善行對得救而言是必要的。得救所需的善行不可能成爲一個人得救的根基,因爲神是無限聖潔的,要求完美。因此,基督徒的善行不是得救的基礎,而應把它理解爲得救的必要證據。這些行爲是我們在耶穌基督裡新生命的果子和產物。我們有一個重要的證據證明雅各自己也相信這一點,因爲他在《雅各書》3 章 2 節中說,「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雅各的意思是,我們都在許多方面犯罪。他是在堅持因行爲稱義(雅 2:24)之後緊接著說這番話的!顯然,使人稱義的行爲並不完美,因此它們永遠不能成爲我們稱義的基礎,因爲神所要的是完美。由於我們不斷地以各種方式跌倒,我們的行爲就成了我們擁有新生命的證據和標誌。稱義唯獨來自信心,因爲我們唯獨信靠基督,因此我們得救唯獨因著恩典,唯獨爲了神的榮耀,我們的善行表明我們因信靠基督而得救。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Faith and Wo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