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超越(transcendence)和內在(immanence)是基督教相關的教義,即神在祂高天寶座上掌管著祂的創造並對其擁有權柄(超越),與此同時,通過這樣的掌管和權柄,祂總是以一種人格化且親密的方式(內在)與祂的創造,尤其是祂的百姓同在。
神的超越和內在是基督教的相關教義,描述了神作爲君王對其創造和百姓的權柄和掌管。神的超越體現於祂坐在高天寶座上掌管著祂的創造並對其擁有權柄。神的超越並不意味著祂遠離祂的創造,以至於我們無法理解祂在聖經中的自我啓示,也無法與祂建立任何聯繫。神的內在是對祂作爲君王掌權並擁有權柄的描述;因爲祂統管受造物,祂以人格化及盟約的方式在整個受造界當中,尤其在祂的百姓當中。超越和內在的教義並不是在用一種非人格化的方式描述神,而是描述了神的君尊和同在,祂以耶穌基督的身份來到祂百姓中間,以馬內利,神與我們同在。
大多數聖經譯本中都沒有「超越」和「內在」這兩個術語,但它們在神學文獻中卻很常見,指神與人之間的兩種關係。一般來說,說神是超越的,就是說祂高高在上,凌駕於我們之上。說神是內在的,是說祂存在於時間和空間之中,祂就在我們身邊。聖經中沒有一個術語能概括神學家們在神之超越性上想說的所有內容,但以馬內利(Immanuel),神與我們同在(賽 7:14,8:8;太 1:23)這個術語對「內在」的概念做出了有益的概括。
讓我們先看看神超越的方式。雖然超越這個詞本身並不來自於聖經,但它是一個簡單的方法能把聖經中的某些觀念組合在一起。聖經常說神是「至高」的(詩 57:5,97:9)。祂在「天上」(申 4:39;參傳 5:2),甚至「崇高過於諸天」(詩 8:1,57:5)。祂「高過諸天」(詩 113:5);事實上,祂本身就是「至高者」(詩 97:9)。因此,超越是一個方便使用的術語,可以用來概括這些神「在我們之上」的方式。
然而,一些古代和現代作家卻將神的超越理解爲別的意思:
神遠在我們之上,與世間萬物截然不同,以至於我們沒有合適的詞彙能夠描述祂,至少沒有任何明確的詞彙。祂超越了我們的語言,所以我們的任何詞彙在描述祂時都完全不夠。在現代神學中,這一概念導致人們對聖經本身作爲神之啓示是否充分,以及人是否有能力真正有把握地說出關於神的任何事情持一種懷疑的態度(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110 頁)。
但聖經本身從未將神的超越與人無法確信關於神的事情聯繫起來,更別說持懷疑論了。在肯定神之超越的同時,聖經用清晰而肯定的語言講述了神的本性和作爲。事實上,當神「從天上」啓示自己時,祂清楚地啓示了自己,因此拒絕祂的人只能自擔罪責。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爲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爲,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爲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爲聰明,反成了愚拙(羅 1:18-22)。
顯然,不該把神的超越當成一片蒙蔽了人心靈使其無法看見神的烏雲。當然,聖經中也有一些經文強調了神的不可理解性和神祕性,如《羅馬書》11 章 33-36 節:
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做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呢?因爲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
然而,這段經文並不是在討論神在「諸天」之上的超越性存在,而是討論了神在歷史中的「作爲」,正如《羅馬書》1 章1 節至 11 章32 節中描述的。這段經文中的奧祕是祂的「內在性」而不是祂的「超越性」。正如我們前面所看到的,保羅在《羅馬書》中談到了神從「諸天」之上啓示的清晰性(1:18-21)。保羅承認神在歷史中的作爲是個奧祕,但他仍然能夠用人類語言清晰地講述這個奧祕。他告訴羅馬教會他們不知道的是什麼,以及他們爲什麼會不知道。這裡的未知是「已知的未知」。而關於神的有些事,奧祕仍舊是奧祕,否則這位神就是一個人可以「完全了解」的神了。
那麼,如果神的超越並不是我們認識神和清楚地談論神的障礙,那麼我們該如何定義神的超越呢?聖經關於神在「諸天」之上或「在天上」的這類語言都是指神君尊的威容。祂的「高」指君王的寶座高高在上,在祂的臣民之上。「天」是神的寶座(賽 66:1)。當然,神超越空間,也超越時間。正如所羅門在耶路撒冷聖殿慶祝聖殿建成時所認識到的,祂並不真的在一個物質的寶座上(王上 8:27)。但在神的某些創造物中,我們會特別強烈地感受到祂的存在,比如《出埃及記》三章中燃燒的荊棘、聖殿的至聖所,以及耶穌基督,神聖殿的化身(太 12:6;約 2:19-22)。天就是這類創造物之一,神住在遙遠的天外,耶穌完成了祂在地上的使命後就往天上去了(徒 1:11)。
但說神在「諸天」之上,主要意思並不是祂「在」這些地方。而在說祂爲什麼有權居住在這樣的地方。這樣的地方是祂的寶座,祂坐在寶座上因爲祂是王。因此,如果我們選擇用超越這個詞來說神,我們就應該用它來指祂作王,指祂作爲一切受造物之王而有的能力和權利。
這些能力和權利就是祂的掌管和權柄(見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首先,祂的掌管:因爲祂是主,所以祂是全能的;祂有能力做任何事。也就是說,祂可以完全掌管祂所創造的世界。例如,許多詩篇都通過讚美祂掌管各領域的力量來頌揚祂的王權(詩 2,47,93:1,96:10-13,97:1,99:1)。
祂的權柄可以理解爲祂在倫理領域中的掌管,但也可以將神的掌管理解爲祂對所發生的一切事物都擁有權柄。不過,在我們通常的哲學論述中,我們一般從物理因果關係的角度看待掌管,從賦予倫理義務的角度看待權柄;掌管代表力量,權柄代表權利。像神的掌管一樣,祂的權柄也是祂作主的體現: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爲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2-3)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爲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爲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 19:1-4)
在《利未記》的文本中,「我是耶和華你的神」這句話重複了十五次,以此來強調以色列律法的根基是神作爲他們的主,權柄在他們之上這一真理。
因此,我們可以把超越定義爲神在祂的世界中作主,特別是祂作爲王有著掌權的能力和權柄。按照這樣的方式理解,神的超越並不意味著人無法認識祂,恰恰相反。事實是,由於祂的超越掌管著受造界的所有事件,祂的權柄支配著所有的受造物,因此祂無疑是宇宙中最顯明的存在。正如保羅所說,祂的啓示是明明可知的(羅 1:20)。
神的掌管和權柄使祂存在於祂所創造的萬事萬物當中。我們已經知道,神的內在並不是神超越的某種對立面,也不是對超越的某種自相矛盾的否定。相反,它是神超越的必然應用。
神的超越是表達神在祂的世界中作主的一種方式,但祂作主並不意味著就要把神放在一個使我們無法認識祂的範疇之內。事實上,它通常是指祂掌管著我們的歷史和際遇。祂掌管著自然和歷史事件,包括了讓我們從罪中得解救的過程。祂通過向我們宣佈祂的命令來表達祂的權柄。
事實上,神做主,是祂與祂所創造的世界特別是與其中的人類之間的盟約關係。這不僅是一種掌管和權柄的關係,也是一種與祂的盟約夥伴同在的關係。盟約的核心是一種親密關係。盟約的主要應許是耶和華所說的「我與你同在」(創 21:22,26:28,28:15,28:20,31:3、5,39:3-4;出 3:11-12;賽 7:14;太 1:23)。出埃及之前,神對以色列人的應許是:
我要以你們爲我的百姓,我也要做你們的神。你們要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是救你們脫離埃及人之重擔的。(出 6:7)
這種親密的關係是盟約的核心,它貫穿在整本聖經之中(見申 4:7、20,7:6,14:7,26:18;參撒下 7:24;林後 6:18;啓 21:7)。因爲祂是我們的神,我們是祂的百姓,祂將永遠「與我們同在」:以馬內利!
這種神與人之間親密關係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都不爲過。這是我們在基督裡與神關係的核心。在這個關係中,我們尤其要避免兩個錯誤。首先,我們不能陷入神祕主義或泛神論,即這種內在性消除了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的區別,讓我們成爲神,或使神變得與我們毫無區別。我們與神的關係始終是個人格化的——--神聖的位格與作爲個人的我們之間的關係。第二,自然神論,或認爲既然神是超越的,那麼說祂與我們親近就只是一種比喻,一種「擬人化」的修辭手法。不對!神真真切切地與我們親近,儘管我們很難想像這一點。我們所理解的神之內在是聖經描述的救恩之核心,正是耶穌的名——神與我們同在。
神盟約的同在主要是與祂救贖百姓的同在。但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它指的是與祂的整個受造界同在,因爲整個受造界都是救贖計劃的一部分:
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因爲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祂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我們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嘆息、勞苦,直到如今。(羅 8:18-22)
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說,受造界本身將通過基督得到救贖:
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爲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爲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他也是教會全體之首。他是元始,是從死裡首先復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因爲父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他裡面居住。既然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 1:15-20)
因此,我們應該這樣理解神的內在,祂是主的盟約性同在,在宇宙中無處不在,在某些地方特別明顯得同在。神是「全在」的,祂無處不在(詩 139:7-12),這不僅只因爲祂創造並按祂的定旨治理萬物(弗 1:11),還因爲受造的世界效力於祂救贖盟約的目的。
聖經並不要求我們使用超越和內在這兩個術語,並且對這兩個術語的一些誤用帶來了神學上的混亂。但是,如果我們通過定義這些概念來表達神作爲主的地位,祂與祂的世界和祂的百姓之間的盟約關係,它們就可以用來表達神話語中的奇妙真理:基督裡的豐盛以及我們與神之間親密深厚的關係。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ivine Transcendence and Imman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