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论
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
2025-08-08
—— John M. Frame

定義

神的主權(Divine sovereignty)指神用有效且慈愛的方式掌管著世間萬物,人的自由(human freedom)指儘管神掌管我們的渴望,但人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兩者相容共存、沒有矛盾。

摘要

神的主權等同於神做主,因爲神掌管受造的萬物。神做主主要指祂的掌管、權柄和同在。雖然討論神的主權要特別關注掌管這個方面,但這並不意味著要把神的權柄和恩典的同在排除在討論之外。神對萬物的掌管既有效又具有普世性;沒有任何事物在祂的掌管之外。這甚至延伸包括了人的罪和信心。然而,人仍是自由的,神卻毫無罪惡。這是因爲人有自由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而他們的渴望又由他們的天性和處境所決定,最終仍是神在決定。


主權(sovereignty)這個詞很少出現在近代聖經譯本中,但它代表了一個重要的聖經概念。掌權者是統治者、國王、領主,聖經經常稱神爲統管萬物的主。在英文聖經中,神最常用的專有名詞是雅威Yahweh,見出 3:14,和合本譯爲「耶和華」),這個名字經常被翻譯爲「主」(Lord)。而「」作爲神的名字,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名字,在聖經中出現了 7000 多次。因此,討論神的主權就是討論神做主的地位,也就是討論神的神性,即祂之爲神的屬性。

聖經中神的主權或神做主的概念主要指祂的掌管、權柄同在(見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21–115)。祂掌權意味著一切都按照祂的計劃和旨意發生。權柄意味著應遵守祂所有的命令。同在意味著在我們有的經歷中都將遇到神的掌管和權柄,因此我們無法逃避祂的公義或祂的愛。

然而,當神學家們討論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時,他們通常只關注神主權這三個方面中的一個方面,也就是我前面說的祂之掌管。本文的其餘部分將重點討論這一方面,但我們應該記住,神對世界的掌管只是祂統治的一方面。當我們只思考祂的掌管時,我們往往會忘記祂的統治也是恩慈的、溫柔的、親密的、守約的、智慧的、良善的等等。神在祂的主權中體現了祂的所有神聖屬性,而不僅只是祂建立因果關係的能力(causal power)。

神主權的掌管

清楚地認識神的主權掌管著祂所創造的世界,這非常重要。神向以色列人顯明自己是耶和華,這個啓示就以這掌管爲主要背景。當以色列人淪爲埃及人的奴隸時,神向以色列人揭示了自己的名。祂向摩西啓示了自己的名字,同時祂也應許了大能的解救:

我知道雖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們去。我必伸手在埃及中間施行我一切的奇事,攻擊那地,然後他才容你們去。(出 3:19-20)

我要以你們爲我的百姓,我也要做你們的神。你們要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是救你們脫離埃及人之重擔的。我起誓應許給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們領進去,將那地賜給你們爲業。我是耶和華。(出 6:7-8)

神向以色列人表明了祂才是真正的主,祂擊敗了古代世界最強大的極權帝國,並按照數百年前的應許把祂要賜給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土地上賜給了以色列人爲家園。沒有什麼能打敗以色列的君王。祂會持守應許,展現不可思議的能力掌權,否則祂就不是主了。

神的掌管有效:

然而我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 115:3)

耶和華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處,都隨自己的意旨而行。(詩 135:6)

萬軍之耶和華起誓說:「我怎樣思想,必照樣成就;我怎樣定意,必照樣成立。就是在我地上打折亞述人,在我山上將他踐踏。他加的軛必離開以色列人,他加的重擔必離開他們的肩頭。」這是向全地所定的旨意,這是向萬國所伸出的手。萬軍之耶和華既然定意,誰能廢棄呢?他的手已經伸出,誰能轉回呢?(賽 14:24-27)

自從有日子以來,我就是神。誰也不能救人脫離我手,我要行事,誰能阻止呢?」(賽 43:13)

......我口所出的話也必如此,絕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它去成就的事上必然亨通。(賽 55:11)

那聖潔、真實,拿著大衛的鑰匙,開了就沒有人能關、關了就沒有人能開的(啓 3:7)

神的掌管不僅有效,而且具有普世性。它掌管著宇宙中任何地方發生的任何事。首先,大自然中的一切都出自神之手(詩 65:9-11,135:6-7,147:15-18;太 5:45,6:26-30,10:29-30;路 12:4-7)。其次,人類歷史的細節出自神的計劃和力量。祂劃定各國的疆界(徒 17:26)。第三,神決定了每個人生命中的事件(出 21:12-13;撒上 2:6-7;詩 37:23-24,139:13-16;耶 1:5;弗 1:4;雅 4:13-16)。第四,神掌管著我們出於自由做出的決定(箴 16:9),包括我們對他人的態度(出 34:24;士 7:22;但 1:9;拉 6:22)。

更麻煩的是,神預定了人會犯罪(出 4:4、8、21,7:3、13,9:12,10:1、20、27;申 2:30;書 11:18-20;撒上 2:25,16:14;王上 22:20-23;代下 25:20;詩 105:24;賽 6:9-10,10:6,63:17;羅 9:17-18,11:7-8;林後 2:15-16)。最後,祂也是恩典之神,祂用自己的主權預定了人的信心和救恩:

然而,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慈,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爲,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爲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 2:4-10)

因此,救恩自始至終都是神的工作,神爲我們成就了我們做夢也想不到的事。

如果我們需要進一步證明神主權掌管的效力和普世性,這裡有幾段經文總結了這一教義:

除非主命定,誰能說成就成呢?禍福不都出於至高者的口嗎?(哀 3:37-38)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 8:28)

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 1:11)

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做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呢?」因爲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 11:33-36)

人的自由

本文標題提出的問題非常尖銳。既然神主權的掌管具有壓倒性的能力、有效性和普世性,那麼人的自由究竟還有什麼意義呢?

自由這個詞有多種含義。在我們當前的討論中,它的兩個意義尤爲重要:(1) 相容論(compatibilism),即做你想做之事的自由;(2) 自由意志論(libertarianism),即做與你選擇之事相反事情的自由。相容論認爲,自由與因果是相容的。有人可能會強迫我吃西蘭花;但如果這是我不管怎麼都想做的事,那麼在相容的意義上,我就是在自由地做這事。反過來說,如果你有自由意志論的自由,那麼你的本性、你的經驗、你的過往、你自己的慾望或神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會引發也不會限制你的選擇。自由意志論有時被稱爲「不相容自由意志論」,因爲它與必然性或決定性不一致。如果有人強迫我吃西蘭花,從自由意志論的意義上講,我就沒有吃或不吃的自由。從自由意志論的角度來看,任何形式的「強迫」都會剝奪自由。

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談論「自由」時,我們通常想的是相容論意義上的「自由」。我做我想做的事,我是自由的。通常,比如說,如果有人問我是否有自由穿過馬路,我不必爲了回答這個問題而分析各種因果因素。如果我能做我想做的事,那我就是自由的,僅此而已。在聖經中,人通常擁有這種自由。神告訴亞當不要吃禁果,但亞當有能力做他想做的事。最後,他和夏娃做了錯的事,但他們有自由做這樣的決定。神的主權並沒有阻止亞當做他想做的事。

然而,我們前面的討論表明,根據聖經,人並沒有自由意志論所說的自由: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神命定了我們選擇做什麼,所以祂引發了我們的選擇。我們沒有選擇做與祂爲我們選擇之事相反事情的自由。聖經還教導我們,我們內心的狀況限制著我們的決定,因此不存在不受制約的人的決定,也就是不存在自由意志論意義上的自由決定。

人們有時會認爲,我們必須擁有自由意志論的自由,因爲如果神掌管我們的選擇,我們又怎麼能在倫理上負責呢?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終極的回答是,倫理責任是神定義的。祂是宇宙倫理的仲裁者。這正是《羅馬書》第 9 章提出的問題:

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爲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爲什麼這樣造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倘若神要顯明他的憤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又要將他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這器皿就是我們被神所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這有什麼不可呢?

這段話排除了任何將自由意志論的自由作爲倫理責任基礎的企圖。

然而,我們應該記住,雖然這段經文以相容論意義上的自由爲前提:神爲兩種器皿準備了他們各自的命運。祂製造了尊貴的器皿,使他們能夠適當地獲得尊榮,反之亦然。當一個人信靠基督時,他就做了他想做的事,因此他的行爲在相容論意義上是自由的。從這一選擇中,我們知道神事先爲他預備了自由能做出這一選擇。神的這種預備就是恩典。基督徒並沒有權利要求神的這種預備。但他必須作出回應,自由地擁抱基督。如果沒有選擇基督的自由,沒有神事先的預備,任何人都不可能得救。

進一步閱讀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ivine Sovereignty and Human Freedom.

John M. Frame(約翰·M. 弗雷姆)是佛羅里達州奧蘭多改革神學院系統神學和哲學榮譽教授。
標籤
福音
聖經
三位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