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所有在地獄的人都將經歷嚴重而永恆的痛苦,但刑罰和痛苦的具體程度將根據一個人生命中犯罪的程度、對他人的罪惡影響程度以及所拒絕福音之光的數量不同而有所不同。
聖經作者很清楚地表明,地獄是神審判罪人的地方。此外,許多作者或多或少談到了刑罰的程度,這取決於一個人生命中的許多因素。這些因素包括一個人把自己交付給罪的程度,一個人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罪惡影響程度,以及一個人擁抱或拒絕真理的次數。這並不是說地獄對某些人來說不是完全的折磨,但聖經表明有些人將經受更大的痛苦,或者有些人將承受更猛烈的神之憤怒。
聖經作者和我們的主自己經常將地獄描述爲神審判罪人的地方。在多段經文中,刑罰、憤怒、報應和申冤的觀點都很突出(太 5:22,8:12,10:28,13:42,24:51,23:33,25:30;可 9:43-48;路 13:28;帖後 1:5–10;啓 20:10–15)。地獄的目的不是讓罪人得到糾正甚至不是消滅邪惡。它的目的是公義的報應——神刑罰罪人。
然而,聖經作者並不滿足於從神聖的公義和報應的角度泛泛地談論地獄。他們更進一步,堅持認爲地獄中的神聖公義將特別地適合每個罪犯的罪行。我們將分四個步驟在這裡探索這個教導:
以下是一些直接談到地獄刑罰程度的經文。在這裡我們將只引用經文來建立這個教導的原則;然後我們將依據它們給出具體的闡述和應用。
「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太 10:15)
「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太 11:22、24)
「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爲要憑你的話定你爲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 12:36–37)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爲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 12:47-48)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爲自己積蓄憤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 2:5)
「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做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來 10:29)
這些關於地獄刑罰程度的說明並非暗示地獄裡有的靈魂沒有在經歷完全的痛苦。對於地獄裡的每個人來說,這將是一個「哀哭切齒」的地方(太 8:12),這種痛苦將持續到永恆(啓 14:11)。地獄裡沒有人會好過。對於所有在那裡的人來說,地獄將是一個受折磨和經歷痛苦的地方。聖經並沒有告訴我們究竟如何確定刑罰的程度,但聖經足夠清楚地表明,有些人將承受更大的痛苦,或者有些人實際上將更多承受神憤怒對他們施加的積極影響。所有迷失的人都會爲自己的罪受苦;對有些人來說,這種痛苦會比其他人更重。
裁定不同程度的刑罰體現了神的公義。聖經一再確認,神將「按公義」審判(徒 17:31),爲每一個受屈者申冤體現了神的公義和榮耀(啓 16:1-7,19:1-6)。根據犯罪的性質量刑合乎神公義的性情。例如我們在舊約律法中就看到了這一點,律法規定了對蓄意謀殺要比對意外殺人施加更嚴厲的刑罰。同理,摩西律法對各種罪行也規定了相應的賠償措施。犯罪的性質、動機和不同的處境決定了衡量刑罰的標準。
這解釋了爲什麼聖經一再堅持認爲審判將「照各人的行爲」(羅 2:6),在審判中「案卷」——犯罪記錄——將展開(啓 20:12)。如果不是要裁定不同程度的刑罰,似乎就不需要案卷了。這就是爲什麼神作爲審判官會考慮罪人的行爲、所說過的話(太 12:37),甚至思想和動機(羅 2:16)。審判不僅僅是爲了決定誰有罪誰無罪;也是爲了裁定犯罪的程度和給出相應的刑罰,這些所裁定的刑罰正是每個罪人應得的報應。
那麼,決定刑罰程度的依據是什麼呢?聖經至少提出了三個考慮因素。
1)一個人把自己交付給罪的程度
第一個考慮因素是把自己交付給罪的程度。這個概念體現在《馬太福音》5章 21節和其它表明犯罪程度的段落中——更嚴重的罪會導致更嚴重的刑罰。這似乎顯然是《羅馬書》2章 5 節中的觀點——「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爲自己積蓄憤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這表明人所犯的每一項罪都像在銀行的存款一樣,在審判之日他的一切罪行都將取出;除此之外這段經文還能有什麼別的意思嗎?在審判中,在量給每個罪人準確的、應得的刑罰時,每項罪都會被考慮在內(啓 18:6-7)。
只有傻瓜才會這樣推理:「好吧,反正我是要下地獄的,我不妨現在來享受我的(犯罪)之樂吧!」把自己交給罪的每一天,所發洩的每一個慾望,每一句謊言,每一個犯下的罪行只會增加將要分配給他的刑罰。對那個人來說,早點死總比活著罪惡滿盈要來得更好些,這些罪會在神聖的憤怒中報應到他身上。
2)一個人通過自己的榜樣和影響導致他人犯罪的程度
裁定罪責的第二個考慮因素是一個人通過他的榜樣和/或影響導致他人犯罪的程度。這就是我們的主在《馬太福音》18 章 5-7 節中所說的:
「凡爲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這世界有禍了!因爲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另見可 9:38-47)
在這裡,耶穌向那些給他人製造犯罪機會的人宣告了災禍。一個人影響他人犯罪的程度反過來將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他自己所受的刑罰之烈。
這似乎至少給出了在末世必須有審判日的一個原因。在每個罪人死亡時最終的審判尚未降臨:到了時間的盡頭才會衡量每個人生命所施加影響的全部效果。全知全能的神將審視每個人的生命,並評估其所影響到的方方面面——有時這種影響會持續幾個世紀。神將基於邪惡的積累效應刑罰惡人。
耶穌在《馬太福音》23 章 13 節中再次警告:「你們這假冒爲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爲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這「禍」宣告在那些通過行動和教導阻止他人走上天堂之路的人身上。
這個想法令人震驚也發人深省。拒絕基督的父母反過來影響了他們的孩子遠離神,從而增加了他們的罪咎並且他們將因此受罰。哥哥姐姐或朋友同事們,在同伴之上利用自己的地位影響他人犯罪並忽視福音——他們將在審判日承擔所有這些罪行,並以此衡量他們應得的刑罰。
放任自己犯罪的程度和對他人施加的罪惡影響之程度將決定受到刑罰的烈度。
3)濫用光照和特權的程度
衡量刑罰的第三個考慮因素是濫用光照和特權的程度。耶穌在《路加福音》12 章 47-48 節中直接提到了這一點: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爲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對比鮮明的表達方式——「多受責打」和「少受責打」——表明了對比鮮明的刑罰程度。這裡看到的兩個人都是要向他們的主人交帳的僕人。兩人都做了理當受罰的事。事實上,兩人都受到了懲罰。但一個比另一個更知道主人的意思,因此受到了更大的刑罰。不同程度的光照帶來不同程度的刑罰。兩人都受到了鞭打,但對一個來說是「多」;對另一個來說是「少」。爲了不讓我們錯過重點,我們的主爲我們闡釋了這個寓言:「因爲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也就是說,濫用光照和特權的程度將是裁定刑罰的一個標準。(另見羅 2:12)
耶穌在其它地方也談到了這個考量:
「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太 10:15)
「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太 11:22、24)
推羅、西頓像所多瑪一樣邪惡、有罪和應受刑罰,但他們承擔的罪責更大因爲他們親眼見過並聽到了我們的主說話且拒絕了祂。鑑於他們濫用了如此偉大的光照和特權,他們的量刑將更加嚴厲。
這再一次令人深感不安。在一個隨時可以聽到福音的社會中長大的人,在基督教家庭中長大的人擁有很多光照和特權。參加一間傳福音教會聚會的人擁有很多光照和特權。有一個基督徒朋友向他見證基督的人擁有很多光照和特權。爲這些光照和特權,神將追究他們的責任——如果這種特權被拒絕,他們所要面對的審判將難以形容。對於那些聽到福音且最終拒絕了它的人來說,向他們傳講的福音最終只會增加他們的罪責,並增加他們將受到的刑罰。
地獄的刑罰將符合神的公義。全知全能的神將評估每個人的生活,準確衡量放任自己犯罪的程度、所施加在他人身上犯罪的影響以及濫用光照和特權的程度,祂將按照完全匹配每個人罪責的方式衡量裁定刑罰。
當然,這種想法應該叩響罪人的良知,這樣他們就會克制自己犯罪!此外,這種想法應該驅使每個罪人奔向基督並得救!當然,這種想法必須驅使每個基督徒謙卑而喜樂地讚美我們的救贖主,祂把我們所有的罪都擔負在自己身上,並付出了全部的代價,代替我們承受了神的憤怒,好贖回我們歸祂。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egrees of Punishment in H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