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嚴重的,都應受到永恆的懲罰,但聖經區分了罪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說,就其對個人、他人、教會和社會的影響、後果和懲罰程度而言,並非所有的罪都一樣嚴重。
本文討論了聖經是否教導罪有大小,還是所有的罪都應該被看成是一樣嚴重。在討論了天主教和新教神學中在「大罪/小罪」("mortal-venial sin")這一話題上的爭論後,本文總結認爲:雖然在上帝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但就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言,聖經從影響和後果上區分了各種罪。文章最後討論了什麼是不可饒恕的罪。
是否所有的罪都一樣大,還是說我們應該考慮罪有大小?是不是有些罪比其他罪更嚴重,還是神在罪的後果上把所有的罪都看成是一樣的?今天有很多人認爲說所有的罪都是一樣,沒有大小之分,他們常常引用雅各書2:10支持自己的觀點:「因爲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這些人堅持認爲,這段經文證明了《聖經》並沒有區分大罪和小罪,即便在危害性上來說,所有的罪也都是一樣的。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毫無疑問,我們必須仔細回答這個問題,然而聖經和歷史神學都談到了罪的程度:有些罪比其他罪更「重」("greater")。事實上,我們的主耶穌在約翰福音19:11節中被彼拉多審判時就對他說到這個真理:「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耶穌到底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分四個步驟來看這個重要的問題,我要提出的論點是: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然而聖經也說到罪有大小,所有的罪在後果上並不一樣。
從教父時代開始(特土良、奧古斯丁),特別是在天主教神學中(如彼得·倫巴德和托馬斯·阿奎那),發展出一套理念是區分了「大罪」(peccata mortalia,又譯「至於死的罪」或「死罪」)和「小罪」(peccata venialia,又譯「不至於死的罪」或「活罪」)。表面上看,這種區分似乎是指罪的後果不同,但在天主教神學中,這種區分是與他們的整體聖事神學相聯繫的——而改教家們正確地拒絕了這種區分。(參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2.8:59)雖然教會傳統一直主張罪有大小,然而在天主教神學中談到「大罪/小罪」的時候卻不僅僅是談論罪的程度。那麼,這種區分是什麼,它在天主教神學中又是如何運作的呢?
天主教認爲,大罪(死罪)就是「因嚴重違反上帝的律法而破壞人心中的慈愛,它使人遠離上帝,而上帝是最終的目的和人的福分。」(《天主教教理問答》第二版,直譯自454頁)。在這種理解中,「嚴重違反」是指故意或有意違背十誡,除非經歷告解與赦過,否則天主不會在人身上賜下慣常的(habitual)或轉變性(transforming)恩典,大罪最終導致永恆的刑罰。在這種神學中,我們通過接受天主在教會中設立的「聖事」,把基督的工作應用在我們身上。透過受洗的行爲(無論是嬰兒還是成人),即使沒有得救的信心(ex opere operato,「通過所做的工」),受洗的人也會得著重生(洗去他們的原罪),得以注入慣常的恩典,並且開始了使人成爲義的轉變過程(從而將稱義和成聖混爲一談),這過程就是告解和接受聖事。最終,我們成爲義人的過程以我們的罪被「煉淨」和得榮耀而達到高潮,從而使我們能夠「見」神(beatific vision,「榮福直觀」)。然而,對於犯了「大罪」的人而言,如果沒有告解和赦過,就會中斷這一個過程,導致永恆的刑罰。
另一方面,「小罪」(活罪)的定義則是:「讓仁愛得以繼續存在,儘管它冒犯並傷害了仁愛」(《天主教教理問答》第二版,直譯自454頁),這種罪包括了「無心的嘮叨或無節制的大笑」(同前,直譯自455頁),但它們不那麼嚴重。爲什麼這麼說呢?因爲如果犯了小罪而沒有告解和赦過,它們並不能打斷天主在洗禮時開始的「稱義」恩典之工——也就是使人逐漸變爲義的過程。這些罪會帶來今生的懲罰,但不會使人永遠與救恩隔絕。
改教家並不否認罪有大小,但他們確實拒絕了這種大罪/小罪的區分,尤其是當這樣的區分在天主教聖事神學的框架下被解釋時。對改教家們來說,所有的罪在神面前都是「至於死」,我們唯一的盼望是我們在得救的信心中與基督聯合,並在他裡面得稱爲義。對於墮落的受造物來說,要想站在神面前,我們需要基督完美的義歸算給我們,我們所有的罪都要靠著他的代死來完全償還。另外,對於從聖靈生的聖徒們來說,與基督聯合使得基督成爲我們的盟約元首,既然我們的義在基督裡是完全的,就沒有任何罪可以除去我們的義,也沒有任何罪會因爲阻撓了聖靈的工作而最終讓我們失去救恩。然而,雖然我們應該拒絕天主教所教導的大罪與小罪的區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拒絕區分兩種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所有的罪在神面前都一樣;另一方面,就對本人、他人和世界的整體影響而言,罪有大小之分。
改教家們說,所有在神面前的罪都是「死罪」,這樣說是正確的。由於亞當違背了神的命令(創2:15-17,3:1-6),罪導致了靈性上和肉體上死亡的刑罰(羅6:23)。罪使我們與神分離(賽59:1-2),因此,若離了基督,我們就該被定罪(羅8:1),在神的忿怒之下(羅1:18-32),我們都需要神以祂全權的恩典行事,爲我們提供一位救贖主。在神面前不管是什麼罪,都會導致我們被定罪、被罪污染、遠離神(弗2:1-3)。就這一點而言,使用雅各書2:10是非常合理的:「因爲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在神面前,違背了律法上任何一點,就等於違背了所有的律法。或者,我們可以用保羅的話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3:10;參見申命記27:26)。違反任何一條誡命的結果就是我們在神面前得被定罪。爲什麼會這樣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注意到我們所得罪的對象,這就把我們帶回神學的正題。三位一體的造物主、立約的神是聖潔的(出3:5-6,15:11,19:23之後;利未記11:44,19:1;撒上2:2;詩99:3, 5, 9;賽6:1之後,57:15;結1-3;來12:28;彼前1:15-16;約1:5;啓4)。既然所有的罪都是悖逆神,既然神的旨意和本性是宇宙的道德標準,他就不能也不會忽略我們的罪——不管我們的罪是什麼。他的眼目純潔以至於祂不能不對付邪惡,神不能容忍罪惡(出34:7;羅1:32,2:8-16)。我們的罪使我們與祂隔絕,使祂的臉轉離我們。在神對罪和惡的聖潔反應中(羅1:18-32;約3:36),神反對並刑罰一切的罪。在有罪的地方,聖潔的神必須直面受造物的悖逆,否則神就不是祂所宣稱的聖潔神。
除了神的聖潔,還有祂的公義,就像祂其他所有的屬性一樣,公義對祂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爲此,神的正義具有強烈的報應性。神不像人類的法官,人類法官依據外在律法裁決,但三位一體的神自己就是律法(創18:25)。當神審判時,他仍然忠於自己完美的、道德的要求,這意味著他仍然忠於自己的性情。那麼,罪並不是在違背一個抽象的原則或冷冰冰的體制性律法,相反,罪是在悖逆一位聖潔公義有位格的神,這就意味著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配得永遠的死亡。如果罪人要想得稱爲義,或者在神面前被看爲無罪,我們的罪就需要得著完全的償還,因此,我們只能期待一個歸算給我們的完美之義。大衛在他著名的認罪中就承認了這一點。雖然大衛在與拔示巴通姦以及後來的罪中,已經得罪了許多人,實際上是得罪了整個國家,但大衛正確地承認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51:4)
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仔細思考聖經的教導,而不能輕視人犯罪的可怕事實及其所有的災難性後果。在神面前,所有的罪,因爲神是神,所以都配得並應該得到永恆的刑罰,因此我們需要一位救贖主。然而,聖經也說到了罪有不同的嚴重程度,罪的大小取決於處境、動機、犯罪的人和罪的整體後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這是真的。例如,對別人說髒話,或者心裡對別人懷恨在心,都是嚴重的罪(雅各書3:8-10)。然而,恨一個人,以至於計劃和想要殺掉他,在其意圖、結果和得到的懲罰上都「更嚴重」。或者想想說謊:對人撒謊都是錯誤的。但是,如果作爲一個政府官員而撒謊,並且有意欺騙公眾,就可能會被定爲叛國罪。因此,犯罪的人和得罪的對象,以及犯罪的動機、處境和後果都可能會導致某個罪顯得更加「嚴重」。 再想想性犯罪,男女之間在婚姻之外的所有性關係都是罪。然而,我們卻認爲成年人與兒童之間發生的性犯罪,或者是歪曲上帝創造秩序的性犯罪——無論是同性戀還是人獸交——就其後果、對當事人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的更大影響而言,都是更嚴重的。
聖經證實了我們在日常經驗中所知道的這些事實。由於我們受造是要代表神的形像,也因爲神所賜下的普遍恩典,我們無法從我們的生活、良心、神所設立的道德律和要求中消除神的真理。我們想一想,聖經中有五個真理教導我們:罪有大小,但所有的罪都值得重視。
第一,創世記9:6是一個重要的經文。在基督再來之前會一直有效的挪亞之約下,經文提到了預謀殺人的罪,要求對犯罪者處以死刑,並要由適當的政府官員執行(參羅13:1-7)。並非所有的罪都需要得到這種嚴重的懲罰,這就突出了一個事實,即特定的罪,如憤怒和流言蜚語,並不與故意謀殺同等待遇。在舊約中,有意和無心之罪的區分進一步強調了這一真理。
其次,當我們轉向以色列的約和律法時,我們看到各種區別,證實聖經對罪作了區分。例如,區分了不同程度的潔淨和不潔淨,需要不同的獻祭(利未記11-15,參章1-8),特別是區分了「有意」和「誤犯」的罪(民15:22-30)。誤犯的罪可以得著贖罪(如利未記4章),但某些有意犯下的罪,特別是「擅敢行事」的罪非常嚴重,不能贖罪,需要判處死刑(民15:30)。除非我們用罪有大小程度這個思路來思考,否則這種區分是沒有意義的。它也揭示了建立在舊約中神所賜的限制,這些限制預示了對新約的需要,新約的結果是在基督裡得到充分和完全的贖罪(耶31:34;參來9:1-10:18)。
第三,聖經也提到罪「發出哀告」,因爲人類和政府官員對他人有不公正的行爲,神要親自執行審判(如創4:10,18:20,19:13;出3:7-10;申24:14-15)。同樣,並不是所有的罪都被歸入這一類,有些罪被強調爲比其他罪更嚴重。
第四,聖經教導說,有不同程度的懲罰,這與一個人對神啓示的認識相聯繫,認識神啓示的人所遭受的懲罰比那些在無知中行事的人更「重」,因此配得更大的刑罰(如:馬太福音11:21-24;路加福音12:47-48;約翰福音19:11)。
第五,在教會內部,我們也看到對罪大小的區分常常表現在我們共同生活中。當談到教會紀律時,彼此之間的某些罪可以在個人層面上處理,然而如果當事人不悔改,就需要把其他人參與進來,最終整個教會必須處理不悔改的罪(太18:15-20)。然而,並不是每一個罪都要用懲戒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作爲神的子民生活在一起,我們必須學習如何對人有恩典,包括對他人的小氣、小罪上顯出恩典來。然而有些罪必須立即處理,甚至公開處理。例如,在哥林多前書第5章中,教會中發生了亂倫的性犯罪——這是異教徒甚至都不能容忍的事情——這就要求我們立即作出回應。但並非所有的罪都是以這種方式處理的。或者,還可以想想提摩太前書5:20要求長老的罪得到公開處理——這是因爲他們在教會中的權柄地位,教會的其他成員犯罪並不總是得到這樣的對待。
還可以舉出更多的例子,但這五點已經表明,聖經根據處境、動機、涉及的人,以及罪對家庭、教會和整個社會的整體影響,對罪的大小進行了區分。
從上面這些經文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大致的原因,爲什麼聖經會區分罪的大小,以及爲什麼在我們的生活和彼此的關係中,有些罪被視爲比其他罪更嚴重。
首先,根據人們對神真理的認識和順服,聖經要求不同的人對自己的罪承擔不同的責任。這就是爲什麼耶穌可以說有「更重」的罪(約19:11),說自己可以更多忍耐所多瑪而不能寬容那些拒絕他的宗教領袖(太11:21-24;路10:11-13,12:47-48)。對神的旨意有更多的認識就承擔更大的責任,當罪與認識相違背時,罪就更「重」了。
其次,與知道神的旨意有關的是,我們的罪過程度也與我們的行爲動機有關。例如,有預謀的謀殺與無心誤殺不同(創9:6)。或者說,無意的罪也是罪,但它與有意或「故意」所犯的罪不屬於同一級別(民15:27-30;參耶7:16, 24, 26)。在完全知道和藐視神的律法的情況下所犯的罪,被視爲比無意或出於無知所犯的罪更「重」。
第三,從對個人、家庭和整個社會的影響來看,否定上帝創造秩序的具體罪被視爲更「重」。這是保羅在羅馬書1:18-32中所強調的。雖然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都是該死的,但某些罪,如毀壞人的生命、在神所創造的異性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甚至不順服父母,都被強調爲「更重」,因爲這些罪都是對上帝創造秩序的否定。今天這一點很重要,因爲今天很多人試圖辯論說所有的性犯罪在影響和後果上都一樣。這樣說不對,所有的性犯罪都是錯誤的,但有些性犯罪的影響更爲深遠。這些罪在影響上比其他性犯罪「更重」,如果得到整個社會的認可,就是道德破產和墮落的證據。這並不意味著從事這類活動的人犯了不可饒恕的罪。在基督裡有赦免、有新生命、有改變,但這種罪的後果「更重」(參林前6:9-11)。
最後一個問題需要提及:不可饒恕的罪有多嚴重。在福音書中,這種罪與「褻瀆聖靈」(如:馬太福音12:32;路加福音12:10);在書信中與拒絕基督和背道之罪的各種警告聯繫在一起(來6:4-6,10:26-31);以及「至於死的罪」(約壹5:16)。雖然每處經文的上下文都不一樣,但它們有一些共同點:與人所擁有的知識和他們對基督的接受或拒絕有關。在福音書的處境中,宗教領袖們把神的工作歸於撒但,從而拒絕他們從舊約中所知道的真理,他們是在故意違背他們所知道的真理。在書信中,這被稱爲背道的罪,背道就是對已知真理的故意拒絕。已經正式認信基督的人,如果故意背離真道,也就證明他們雖然可能已經自認爲是神的子民,但他們卻從來沒有真正重生,沒有真正相信基督(約壹2:19)。爲什麼這種罪被看作是不得赦免的呢?因爲一個人一旦完全徹底地拒絕了基督,在他之外就沒有救贖了,因此這個人永遠爲自己的罪受刑罰。
如何知道一個人是否犯了這個罪呢?也許我們今生會一直無法確定,因爲有許多例子,如保羅迫害教會,但因神滿有主權的恩典而得救(參林前15:9;參提摩太前書1:13-16)。只有通過觀察一個人的整個生命,才能評估這樣一個曾經認信基督的人是否因遠離基督而犯了背道的罪。一個爲自己可能犯了這個罪而惴惴不安的人往往沒有犯這個罪,因爲犯了背道之罪的人並不關心自己的救恩和與基督的關係。然而,聖經嚴厲警告那些已經知道真理,但現在卻堅持公開藐視福音的人。
那麼,聖經是否教導罪有大小呢?答案是:是的。但在作出這樣的肯定時,人們永遠不能把所有罪的嚴重性相對化。罪破壞了我們與神、彼此、自己和整個受造世界的關係。我們唯一的盼望只能在父所差來的基督耶穌裡找到,他救贖我們,使我們稱義,並讓我們轉離自己的罪。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egrees of S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