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婚姻的觀點是:由神所賜予,自願結成,包含性關係。它是公開的社會性盟約,由來自不同家庭的一男一女組成,旨在服事神。
婚姻最早是在創造之初由神設立,作爲人類生活不可動搖的根基。婚姻存在的意義,是讓人通過生養兒女、彼此忠誠的親密關係以及合乎次序的性關係來侍奉神。這種聯合反映了神與其子民(即祂的新婦)的關係,也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在婚姻關係中,丈夫應當以捨己的愛來帶領,妻子則應以敬虔順服的態度對待丈夫。這種制度指向我們對基督再來迎娶新婦的盼望,使婚姻成爲恩典福音的生動寫照。
本研讀分爲三部分:第一,我們將從創造的角度探討婚姻的本質,即它作爲神所設立的制度的根基。第二,我們將思考神設立婚姻的目的。最後,我們將基於前兩部分的討論,總結出一個完整的聖經對婚姻的定義。
婚姻是神創造秩序中的制度
當社會爭論婚姻相關議題及性關係倫理時,存在根本分歧:一方認爲婚姻本質是神"賜予"的禮物,另一方則視其爲文化建構。在《馬太福音》19 章中,當有人問耶穌有關離婚的問題時,祂首先肯定了《創世記》1-2 章的教導(太 19:4-5):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創 1:27),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創 2:24)』,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耶穌把我們帶回到創造之初,表明祂認同《創世記》的教導:人類兩性的存在(神創造他們爲男和女),以及婚姻制度,都是神「賜予」的。這種「賜予」包含兩個層面:一方面是「神已設定、不可更改」,另一方面是「作爲禮物賜給人」。奧利弗·奧多諾萬教授(Oliver O'Donovan)指出,受造秩序「不是隨歷史變化而可以改變的」,它屬於那種「既不能被偶然的恐懼摧毀,也不能被人類技巧推翻的現實。它界定了我們自由的範圍,也界定了我們恐懼的界限。」(《復活與道德秩序》第二版 [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2nd ed],61頁)。婚姻是美好而穩定的制度。人類文化或許試圖重構它,但在神主權下,它始終是人類生活不可動搖的基石。
當然,婚姻在不同文化中有各種各樣的表現形式。人們通過不同的儀式進入婚姻,婚姻的具體實踐也有所差異。但就其本質而言,婚姻作爲制度,是創造秩序的一部分。正因如此,我們可以從聖經來探討婚姻的目的和定義(參G. W. 布魯姆利 [G. W. Bromiley]《神與婚姻》[God and Marriage])。
婚姻的設立是爲使我們通過生養兒女、忠貞的親密關係以及合乎次序的性關係來侍奉神。
探討神設立婚姻的目的既具有神學重要性,又具備牧養實踐意義。我們自然會先想到一對新人在進入婚姻時各自懷抱的希望和理想。但在此之前,更根本的問題是:神爲何創造婚姻制度?聖經對此給出三個主要答案,在展開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把握一個核心主題:在神的世界中侍奉祂。
在《創世記》2:15 中記載:「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人是園丁,是神園中的守護者和耕作的人。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讀到《創世記》2: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爲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仔細研讀聖經可以發現,這裡的重點並不是人的孤獨感或情感上的缺失,而是任務過於繁重,需要有人共同承擔。女人不僅會成爲伴侶和愛人,更是「幫助者」,與男人一同守護和耕作園子(參見 Christopher Ash [克里斯托弗·艾什],《婚姻:爲神服務的性》[Marriage: Sex in the Service of God] 第七章)。
意識到這一點,會讓我們對婚姻的思考從關注個人的喜好或享受,轉向關注如何成就神的旨意。看似矛盾的是,那些最穩固、最幸福的婚姻,往往是超越自我(常常是自我封閉的兩人世界)的婚姻,轉而面向在神的世界中,通過愛神和愛鄰舍來事奉神和他人。
在事奉神這個總主題下,我們可以把婚姻中三大聖經所說的傳統「益處」(或好處)歸納爲:生育、親密關係和社會秩序。
生養兒女
在《創世記》1:27-28 中,神創造了人,有男有女。緊接著神賜下祝福:「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地上一切生物。」也就是說,婚姻事奉神的第一種方式,是通過生育子女,並按神的心意撫養他們。子女是神的賜福,但並非每對夫妻都蒙受這樣的賜福。當沒有孩子時,這自然會帶來哀傷。然而,即便沒有子女,婚姻依然是婚姻,仍然可以深深榮耀神。我們應當把生育子女視爲一種寶貴且需要捨己的祝福。我們禱告,孩子能在「主的教訓和警戒」中長大(弗 6:4),用《創世記》2 章的說法,讓孩子成爲神園中的同工,一同看顧神的世界。
親密關係
聖經充分肯定婚姻中的性慾和性歡愉(箴 5:18-19;雅歌)。否認婚姻的美好,就如同伊甸園中的蛇質疑神的善良(創 3:1;提前 4:1-5)。
聖經將神與祂子民的盟約關係描繪爲婚姻,其中耶和華是丈夫,神的子民是祂的新婦(賽 62:5)。在新約中,這一主題昇華爲基督新郎與教會新娘的婚姻關係(弗 5:22-33)。
婚姻中的親密關係旨在通過建立榮神益人的喜樂與忠貞來侍奉神,這種親密預表了全體教會將來與人子基督共享的終極親密。很難想像還有比這更高的婚姻呼召(參凱勒夫婦的《婚姻的意義》[The Meaning of Marriage])。
社會秩序
聖經實事求是地指出性慾望的力量(男女雖有差異卻同樣強烈),並指出如果這些慾望沒有按神的秩序引導,可能導致混亂和失序。第七誡禁止姦淫(出 20:14),這只是新舊約中禁止各種不道德性行爲的冰山一角。凡在男女婚約聯合之外的性親密,均屬聖經定義的淫亂。聖經保護"赤身露體"(性興奮狀態下的裸露),因此禁止色情製品、強姦、虐待女性、同性戀、重婚、以及人獸交合。
這種對性行爲的界限是對任何社會性秩序的良好且必要的保護。當界限被打破,尤其是當整個文化忽視這些界限時,就會導致性混亂,嚴重破壞人的生活。
婚姻,是來自不同家庭的一男一女自願結成的親密關係,既是兩性的結合,也是公開的社會盟約。這種關係完美映照了神與祂子民之間的愛:正如神視我們爲新婦,基督視教會爲妻子。婚姻的內在覈心,是神對我們發出的呼召:要求夫妻用終身的忠貞,守護這份獨屬彼此的親密聯結。(詳細論述可參克里斯托弗·艾什《婚姻:爲神服務的性》11-15 章)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概括聖經對婚姻的定義:
自願
婚姻是自願的結合。聖經譴責強姦,反對強迫婚姻(撒下 13:14)。男女雙方需自願同意結婚,藉此承諾將彼此作爲性存在的全部完全交託(林前 7:2-4)。這種同意應當建立在對婚姻制度本質有所了解的基礎上。
公開
婚姻是一種公開的聯合。雖然親密關係具有且必須具有私密性,但聯合的本質是公開的。男女雙方在眾人面前承諾彼此忠誠,直到其中一方去世爲止。
未婚同居常常帶有不明確性。雙方對彼此關係的理解和期望可能不一致。但婚姻通過公開的盟約消除了這種不確定性。雙方在所在社會中公開承諾一生忠誠。在健康的社會中,這意味著婚姻會得到社會的支持。若丈夫或妻子破壞婚姻,將承擔相應的社會代價。
一男一女:異性結合
婚姻存在於男女之間,這是神創造人類的方式。社會或可以將同性關係稱爲「婚姻」,但在神面前,這永遠不是婚姻。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聯合。舊約中雖然記錄了多妻現象,但從未認可。耶穌明確肯定創世記中一男一女的秩序(太 19:5-6:「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
來自不同家庭
聖經一貫譴責亂倫,即過於親近的血親或姻親之間的性關係。《利未記》18 章是舊約中關於此問題最明確、最系統的教導。《哥林多前書》5 章譴責男人與繼母的性關係。
關於禁止近親通婚的立法原意及具體界限,基督徒歷來存在不同見解。最可能的解釋是:這項禁令旨在保護家庭關係。如果有人將配偶之外的近親屬視爲潛在性伴侶時,家庭關係便會陷入扭曲。如果這一解釋正確,那麼近親通婚禁令的具體適用範圍,可能需因不同文化對「近親「的定義而有所不同(參克里斯托弗·艾什《婚姻》266-271 頁)。
基督與教會的模式
新約裡有幾段經文專門講到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以弗所書》5:22-33、《歌羅西書》3:18-19、《彼得前書》3:1-7。經文教導,丈夫要以自我犧牲的方式擔當家庭的領導,妻子要以敬虔的心順服丈夫。這樣的模式在現代文化中,甚至在一些教會裡,常被嘲笑或忽視。
「順服」一詞來自希臘詞 taxis,意思是「秩序」或「安排」。新約裡,「順服」這個概念不僅指妻子對丈夫的順服,還包括萬物對神和基督的順服(弗 1:22),基督對神的順服(林前 15:24-28),信徒對神的順服(雅 4:7),信徒對政府的順服(羅 13:1-7),奴僕對主人的順服(多 2:9),教會成員對領袖的順服(來 13:17),孩子對父母的順服(弗 6:1),以及妻子對丈夫的順服(弗 5:24)。奴隸對主人的順服是特殊例外,它沒有創造論的神學根基,實際上聖經也在根本上反對奴隸制度。
妻子的順服當是自願的敬虔行動,體現對神的順服;丈夫的帶領則需效法基督愛教會的捨己之愛。最美好的婚姻模式應當充滿生機。但若丈夫專橫,妻子消極或叛逆,或丈夫不負責任,這個模式就會遭到破壞。
終身忠貞
信實之愛是婚姻關係的核心。婚姻不是建立在一時的感受上(因爲感情會變化),而是建立在承諾上。聖經稱婚姻神見證的盟約(瑪 2:14)。當一男一女結婚時(不論是不是基督徒),都是神使他們結合在一起(可 10:8-9)。夫妻雙方以及任何人都不能拆解神所聯合的婚姻。
福音爲性方面的過犯帶來出路。保羅寫道:「你們中間有這樣的人;但你們已經被洗淨、成聖、因主耶穌基督的名和我們神的靈稱義了」(林前 6:11)。無論是我所犯的性方面的罪,還是心中的邪情私慾,或是在眼目、思想、行爲上的過犯,我們都帶著罪的傷痕。但在福音中,我們尋得赦免,領受潔淨後的喜樂,並欣然將這份在基督裡得的潔淨分享給他人。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 Biblical View of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