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個州法院判例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基督教大學是否可以把在該院校任職的教師當作宗教神職人員看待。
最近,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雖然高登大學是一所宗教性大學,但該校的一名社工副教授「不是神職人員」。
這一判例的起因是高登大學的終身副教授(教授社會工作方面的學科)瑪格麗特(Margaret DeWee-Boyd)於2017年對該學院、校長和一名教務長提起民事訴訟,聲稱她因公開反對高登大學的反同性戀政策和做法而遭到非法報復。
高登大學是一所無宗派的私立基督教文理學院,該大學表示,作爲一個基督教機構,大學獲得豁免可以不允許政府干預宗教機構及其神職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因此無需對該教授做出賠償。
在做出該決定時,法院並沒有對高登大學是一個宗教機構提出異議。在高登大學,所有的本科生必須認信基督信仰,並且完成所有的聖經類核心課程,因此該大學旨在「從基督教的角度探索文學、藝術和科學」。
大學校長邁克爾·林賽在庭上證明說:「在哥頓,沒有不神聖的學科。……我們所追求的每一個學科都由基督教傳統所啓發、所塑造。」學校的手冊明確指出,「教師既是教育者,又是我們學生的牧師。」
儘管高登大學是一個基督教機構、有專門的宗教使命,但法院卻裁定了教授不是神職人員。在法院的裁決中,法官說:「對我們來說,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評估(瑪格麗特)作爲社會工作教授將其基督教信仰融入教學和學術研究的責任。」
雖然學院提供了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認爲她是一名神職人員,但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結論。「總之,我們的結論是,大學對瑪格麗特的期待是成爲一名基督教教師和學者,但不是神職人員。因此,神職人員的豁免條款不能適用於反駁她對高登大學的索賠。」
馬薩諸塞州法院的決定令人費解,我們需要思考最近最高法院對類似問題的裁決。
神職人員豁免是一種法律原則,禁止將反歧視法律適用於宗教機構與其僱傭的神職人員之間的關係。
在2012年對「和散那-塔伯爾」(Hosanna-Tabor)福音派路德宗教會學校案的裁決中,最高法院明確同意,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承認「存在著以第一修正案爲基礎的『神職人員豁免』,它排除了(第七章和其他就業歧視法律)對宗教機構與其神職人員之間就業關係索賠的適用。」
在和散那-塔伯爾案中,最高法院將宗教就業訴訟中的神職人員豁免問題界定爲「當僱主是一個宗教機構而僱員是該機構的神職人員之一時,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建立』和『自由行使』條款是否禁止了這種行動。」
最高法院認爲,「這兩個條款適用在宗教事務上時,都禁止了政府幹涉一個宗教機構解僱其神職人員的決定。」
去年,瓜達盧佩聖母學校案(Our Lady of Guadalupe School)檢驗了神職人員例外是否可以適用於教師和其他可能不直接需要履行宗教職責的角色。在7比2得出的裁決中,法院認爲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阻止了宗教機構的某些僱員起訴所在機構的就業歧視。
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Justice Samuel Alito)在他撰寫的多數派報告中說,如果法院受理宗教院校教師的工作場所歧視訴求,將侵犯宗教組織的獨立性。
「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和培養是大多數私立宗教學校存在的原因,因此,對學校賴以完成這項工作的教師進行選拔和監督是學校使命的核心所在。」阿里託寫道。
高登大學非常明確地表示,它認爲自己的教授是在擔任神職人員的角色。馬薩諸塞州法院越權、超越了它的權限,判例結果認定了是法院而不是高登大學應該決定學校裡誰有資格擔任神職。
「這項裁決存在很大的問題,因爲它允許政府基於對基督教教育的錯誤理解而大大越權,」美南浸信會倫理與宗教自由委員會的喬丹·伍滕(Jordan Wootten)和喬希·韋斯特(Josh Wester)這樣說。
「沒有人期望政府對基督教信仰應用於非宗教學科(如社會工作或數學或化學)教學的方式有細微或全面的理解。但是,政教分離和自由行使的原則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爲政府不需要了解這些東西就可以尊重它們,並承認它們超出了政府的權限。」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State Court Rules Christian-College Professors Are Not Minis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