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亞州的一名法官最近發表初步意見,認爲冷凍人類胚胎在法律上可被視爲財產,或「動產」。
弗吉尼亞州的一對離婚夫婦因兩個儲存中的冷凍胚胎發生了法律糾紛。女方希望將胚胎植入體內並撫養這兩個孩子,而男方則表示反對。在離婚之前,他們在試管嬰兒診所簽署了一份名爲「法律聲明——胚胎所有權」的聲明,按照該聲明他們應當共同「擁有」所有胚胎。女方後來試圖將胚胎買下作爲「個人財產」,但男方說它們不能成爲財產,因爲法律禁止胚胎買賣。
審理此案的法官最初支持離婚的丈夫,裁定由於胚胎不能被買賣,它們不能被視爲「貨物和動產」。因此,根據該法律,離婚妻子沒有財產追索權。
但是,後來妻子要求法官重新考慮,他也這樣做了。他應用了內戰前的一項與涉及奴隸監護權糾紛有關的案例,並說自己發現了類似之處,這迫使他重新考慮該法律是否應適用於胚胎。法官在他的初步意見中說:「法院不能找到任何弗吉尼亞州的法律禁止購買或出售人類胚胎,任何一方也沒有引用聯邦法律禁止這種活動。由於沒有禁止出售人類胚胎,它們可以得到估價和出售,因此可以被視爲法典§8.01-93所說的『貨物或動產』。」
這是喬治敦大學肯尼迪倫理學研究所的律師和學者、生殖技術法專家蘇珊·克羅金(Susan Crockin)對法官這一裁決的反應。但克羅金並不認爲所有的人類胚胎都是人,所以不清楚她爲什麼強烈反對這項裁決。
說到底,我們只能將人類胚胎看成這三者中的一種:器官、人或財產。人類胚胎要麼是女性身體中固有的一個部分,要麼是人,或者要麼不是人而是財產、女性(偶爾是男人)有權按照自己的選擇進行處置。
由於胎兒的DNA與母親不同,即便在母親體內也不能看作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更何況,我們現在說的是在試管嬰兒診所冷凍保存(即冷凍)的胚胎。所以冷凍胚胎要麼是人,要麼是財產。對於那些像克羅金一樣否認所有人類胚胎是人的人,他們必須承認他們是財產——「貨物和動產」。
這並不是一個新問題。康奈爾大學法學教授雪莉·可爾博(Sherry F. Colb)在2005年認爲,在嬰兒出生之前,物權法就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墮胎和生育醫學中的各種利益問題(黑體字爲作者所加):
在兩種情況下,「人」和非人之間的區別可能還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墮胎和生育醫學。
在墮胎的情況下,「擁有」所謂財產的人正是試圖摧毀它的人(可能是在專業醫生的幫助下)。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沒有人可以對侵犯自己財產這一行爲提起訴訟。
在生育醫學的情況下,決定財產「命運」的人通常是所有者(取卵子和精子的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他們可以根據醫生的建議,植入任意數量的胚胎,而且他們可以將沒有植入的胚胎冷凍起來,只要他們願意。同樣,如果胚胎被銷燬,這指令來自他們的主人,因此沒人能抱怨什麼。
這是人和物權之間的一個區別:你可以放棄你的物權,但你不能代表另一個人做同樣的事情。
許多人,包括太多的基督徒,否認早期未出生生命是一個人,特別是在試管嬰兒診所創造的生命。然而,當法官和法學教授遵循墮胎的邏輯,談論人類——即使是在生命的胚胎和胎兒階段——在法律上被視爲個人財產時,他們仍然感到不舒服。讓他們感到不安的原因是,這讓他們想起了當我們把一類「非人的人類」當作動產(「與動產相關的所有財產類別」)時帶來的恐怖。
雖然墮胎倡導者不喜歡這樣,但弗吉尼亞州的法官只是簡單地看到:把人類胚胎當作動產和把奴隸當作動產之間有著明顯聯繫。
在廢除奴隸制之前,美國的奴隸制經常被稱爲「特殊制度」("peculiar institution")。美國南方使用這個短語並不是因爲他們認爲把奴隸當作動產很特別(peculiar)而是因爲英語單詞"peculiar"源自拉丁語peculiaris(個人財產)。雖然把人當作個人財產這一概念可能看起來不合時宜,但這也是否認未出生嬰兒的尊嚴和生命的自然權利所必需的語義和概念轉變。
從我們國家誕生到美國黑人被承認爲完全的人而不是單純財產,這花了近百年的時間。現在,我們的國家不承認未出生嬰兒同樣有尊嚴和人格,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改變?還要多久才能承認處於生命最初階段的人類也是屬於上帝的,而不是屬於新的「特殊制度」呢?
譯:DeepL;校:SMH。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Judge Rules Human Embryos Can Be Valued and Sold as 'Goods and Chat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