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講道結束後,一位信主不久的姊妹,提到《提摩太前書》三章 6 節:「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她真誠地說出自己的困惑:「既然救恩是永蒙保守的,基督徒就算犯罪、被神管教,甚至好像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最後仍然不會失去救恩,那這些嚴厲的警告還有什麼意義呢?既然一切都在神主權的掌管和預定之下,那麼我犯罪,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她的疑問其實也代表了不少新信徒心中的困惑:這項寶貴的教義——「救恩永蒙保守」——會不會被扭曲成一種危險的邏輯:既然神必定保守到底,那現在犯罪、輕看聖潔,好像也「無所謂」?
本文就是要回應這個問題。我們要回到聖經,看看神怎樣在基督裡賜下穩妥的救恩,又怎樣藉著同一福音呼召我們遠離罪惡,追求聖潔,好叫沒有人把這寶貴的應許,當作繼續犯罪的「保險單」。
首先,「救恩永蒙保守」確實是聖經的教導。主耶穌親口應許:「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約 6:37-39)又說:「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約 10:27-29)
這兩處經文給信徒帶來極大的安慰:我們的得救不是靠自己的能力持守,而是被父與子雙重大能的手緊緊握住。救恩之所以「永蒙保守」,是因爲根基不在我們多麼剛強,而在基督已經完成的工作和神不改變的信實。
但也正因爲這是如此寶貴的應許,有時反而會被誤解,甚至被當作犯罪的「擋箭牌」。
要回答那位姊妹的問題,關鍵在於弄清楚保羅所說的「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到底指什麼。原文中的「刑罰」一詞,可以指審判、定罪、懲治。綜合新約的用法,這句話大致涵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永遠的沉淪。
如果一個人長期自高自大、拒絕悔改,持續活在驕傲與悖逆中,這樣的生命狀態很可能顯明他從未真正重生。這樣的人最終會與魔鬼一同受永遠的刑罰(太 25:41)。因此,初入教的若作監督,驕傲就是極大的試探,若不悔改,結局可能就是永遠的沉淪。這裡,我們不急著給任何具體的人下定論,而是讓這段經文先光照自己:我裡面是否正被驕傲牽引?
第二種情況:真信徒今生的嚴厲管教。
即使是一個真信徒,若因得了權柄而自高自大,神也會嚴厲地管教他。這種管教與最終的沉淪不同,卻仍然是痛苦而嚴肅的。《哥林多前書》11:32 說:「我們受審,乃是被主懲治」,這裡的「懲治」和《提摩太前書》3:6 的「刑罰」出自同一字根,顯出神對他兒女的責打是真實的。
保羅在這類經文中的語氣,主要是警戒,不是爲我們提供一套用來判斷別人「有沒有真信」的公式。他的重點是告訴我們:驕傲極其危險,可能導向與魔鬼同類的審判結局。至於一個人最終證明自己是真信徒還是假信徒,只有主自己知道。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驕傲都絕不是可以輕慢的事。
把「反正救恩永蒙保守,我犯罪又怎樣?」當作一種生活態度,其實暴露了一個根本問題:這樣的心,根本不明白福音,也不認識救主。它把「救恩永蒙保守」當成了可以繼續活在罪中的保險單。
聖經從未這樣教導。保羅在《羅馬書》第 6 章回應類似的問題時,用極強的語氣說:「這樣,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 6:1-2)換句話說,真正與基督聯合的人,在十字架上已經向罪死了,又在他復活裡得著新生命。
因此,救恩的確永蒙保守,但被保守的人,會顯出被保守的證據——他裡面有一個從神而來的「新心」,不再能心安理得地擁抱罪。一個真正被神保守的人,或許仍會跌倒,但不會對罪「無所謂」。
用「反正有神保守,所以犯罪無所謂」來安慰自己,其實是把神的主權當成推卸責任的藉口。聖經卻告訴我們:神在主權中命定結局,也同時命定達成結局的途徑。
比如,神預定一個人得救,也預定福音傳到他耳中,好叫他聽見、悔改、信靠基督。我們不會因爲「神所揀選的人一定會得救」,就停止傳福音。同樣地,神在主權中預定了真信徒必然得救到底,也預定他在聖靈的保守中必然「堅忍到底」,在成聖的道路上雖有軟弱跌倒,但終究不會甘心住在罪中。
換句話說,神沒有命定一種救恩,是讓人「一邊得救,一邊故意無所謂地犯罪」。《羅馬書》8:29-30 清楚說:「他預先所定下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福音不僅應許一個將來的結局,也塑造我們現在的生命。
因此,用神的主權來爲自己不追求聖潔找理由,是一種危險的自欺。神的預定不是讓人躺在恩典上睡覺,而是使人甦醒,起來追求聖潔。《腓立比書》2:12-13 也平衡地說:「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爲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在這裡,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不是對立,而是同行。
那位姊妹的問題「有什麼所謂呢」,背後隱藏著一個假設:悔改只是「決志那一刻」的事,之後就算繼續犯罪也無所謂。這是對悔改的嚴重誤解。
聖經所說的悔改,不只是一次性的決定,而是一生之久、不斷轉向神的生活,是神賜下新生命所帶來的方向改變。「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 5:17)真信徒的標誌不是「從此不再犯罪」,而是有一個會悔改的生命。聖靈住在他裡面,使他爲罪憂傷,使他不能長久「無所謂」地活在罪中。
我剛信主的時候聽過一個比喻:一頭豬和一隻羊掉進同一個泥坑。豬在裡面打滾,很享受,爬起來還說:「以後常來。」羊跌進泥裡後,卻深深厭惡身上的污穢,說:「我再也不想這樣了。」這個比喻指向兩種生命狀態:一種對罪無所謂,甚至享受其中;另一種雖會跌倒,卻因裡面有新的生命,對罪越來越厭惡、渴望脫離。
前一種狀態的人,可能做過決志禱告,甚至受了洗,但裡面沒有從神來的新生命,他本質上並不恨惡罪。後一種狀態的人,雖然有時被過犯所勝,卻因聖靈的責備而爲罪憂傷。他爬起來,不是爲了表現自己「守規矩」,而是因爲他越來越愛主,也越來越恨惡那使他與神隔絕的罪。
真信徒的標誌,不是完美無罪,而是一次次跌倒後,仍然回到基督面前,承認自己的罪,重新仰望他的十字架和復活,靠著他繼續走下去。
回到那位姊妹的問題: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真的「無所謂」嗎?當然不是。一個真信徒的確最終不會失去救恩,但他仍可能在今生承受嚴厲的管教——比如失去事奉資格、破壞家庭和教會的見證,甚至經歷神嚴厲的責打。這些今生的管教,絕不是可以輕忽的事。
但更關鍵的問題是:我們對罪的反應是什麼?我們是無所謂地繼續在罪中打滾,還是在聖靈的光照下,痛苦地想要爬出來?那位好牧人,正是來尋找失喪的羊的。就算我們還在泥坑裡掙扎,他也在呼喚我們的名字。他曾應許說:「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 10:27-28)
因此,「救恩永蒙保守」並不是犯罪的保險單,而是好牧人向罪人伸出的可靠雙手:凡真正蒙基督保守的人,必然在一生中不斷顯出悔改的果子;而這位救主,也必信實地保守這樣的人到底。